为加强来华留学生管理,保障留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留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保卫处具体负责,相关二级学院、国际合作交流处、学工部、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及相关部门配合执行。每学年开学初,保卫处、国际合作交流处、相关二级学院等部门要为全体留学生作安全常识教育,宣讲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不得从事与留学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扰乱公共秩序。留学生因本人违反中国法律而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的,由中国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校纪校规的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留学生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各项校纪校规。学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留学生的安全管理,并做好预防突发事件预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各项涉外事故和案件,维护留学生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秩序。
四、留学生到校后,须在24小时内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国际合作交流处应在30日内协助留学生办理居留手续,并将有关材料报送保卫处备案。
五、保卫处负责加强对留学生住所的安全管理及周边巡逻,国际合作交流处、相关二级学院、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留学生公寓的日常安全督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化解留学生与我国公民的矛盾纠纷;及时制止留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留学生在校园内发生安全突发事件时,应立即报告保卫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在校外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及时拨打报警电话110寻求帮助并向保卫处报告,保卫处同时向上级业务部门汇报。
七、学校尊重留学生本国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留学生要尊重中国公民的风俗习惯,严禁留学生在校内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八、留学生举办各类大型活动,应遵守学校大型文体活动的管理规定,提前一周由相关二级学院、国际合作交流处向学工部、保卫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九、留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不得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须由学工部勤工助学机构组织。凡接收留学生勤工助学的单位和部门,应及时到国际合作交流处备案,并加强对留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
十、留学生须遵守消防法规,按有关规定使用电器设备,不得在寝室内使用电炉等超负荷大功率电器、不得私拉电线。应配合学校的常规安全检查,如违反规定造成火灾的,要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留学生须遵守学校相关住宿管理规定。严禁在宿舍楼内吸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
十二、切实加强留学生公寓外来人员出入管理。来访者必须持有效证件到公寓值班室登记,无证件者不得进入留学生公寓(居住区域);严禁在住所留宿他人。
十三、留学生留学期间一律不允许在外居住。
十四、留学生因故离开市区或节假日外出旅游,须向二级学院、国际合作交流处请假,并到保卫处备案。留学生外出旅游或从事其它校外活动,必须遵守有关防盗、防火、交通及人身安全等规定;在校外发生的一切问题,学校不承担责任。
十五、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和保卫处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其在华居留期限将被缩短或终止。
十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