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来华留学生(以下称留学生)的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留学生学习、生活顺利进行,促进我校留学生教育工作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和《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留学生教育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教育部或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留学生。
第三条各专业培养学院履行本学院留学生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毕业审查等培养职能。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留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学校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请假,病假不得超过30天,事假不得超过15天。学生请假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按照国家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健康状况、证照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审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在校留学生应当按期到学校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报到注册,并缴纳学费与住宿费、办理居留许可、保险等注册手续,然后持已注册学生证办理选课、重修等相关事宜。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注册者不能取得新学期的学籍,不能进入专业课学习,不予以学分认可。
第七条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入学者,不准注册。未注册的留学生不享有在校生待遇。
第八条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到校注册者,以旷课论,逾期四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学生应根据学校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相应的课程,擅自跨班或跟班修读课程者成绩无效,不计学分。
第十条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留学生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由理论教学(含通识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和集中实践教学两部分组成。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各类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本人学习档案。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时间一般在当学期教学活动结束后2周内进行,考核方式根据教学要求可采取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一般采用五级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或及格及以上视为课程合格,获得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的时数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四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必须在考核前向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缓考书面申请(请病假须有医院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缓考。
第十五条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视学生违纪或者作弊情节,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六条对每学期开设的理论教学课程(素质教育课和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除外)考核不合格或课程缓考的学生,学校在下学期期初统一安排一次课程补考。在期末考核中擅自缺考或考核违纪者不能参加补考,只能参加后续学期的课程重修。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经学生申请、学校同意,可以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可在第一或第三学期期末办理。
第十八条我校可接收国内高校转学学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其它高校已修业一学期或一学年且所有课程合格;
(二)经我方确认在其它高校就读期间,无不良纪录或处分;
(三)持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健康证明原件且合格有效。
符合条件者,可携带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我校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转学学生已修课程及学分,由专业所在学院认定,并提交教务部门审核。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内完成学业。4年制本科生的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三)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由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转告学生本人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原则上以学年为单位计算,休学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休学年限累计不超过2年。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注销其居留许可,学生应立即返回所在国家。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和行为负责。
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三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应在入境前四周将恢复健康证明邮寄至留学生工作办公室,经审查合格后,校方通知学生回校办理复学手续;到校后,须在当地三甲医院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正式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正式上课前持有关证件,来校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满仍不能回校者,可通过书面形式再次办理休学手续,对已超过规定修业年限者不予以办理,并按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予以注销学籍;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学校有权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六章 延长学习年限与退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延长学籍。学生延长学籍应按申请当年所修读专业的相关标准缴纳学费,并按学校规定按时办理注册手续,超过修业年限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延长学籍:
(一)在规定的标准学制时间内,未修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且未达到退学标准者;
(二)毕业设计(论文)未通过者。
第二十六条申请延长学籍的学生需办理延长学籍的相关手续,每年6月集中办理。申请延长学籍的学生应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来华留学生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学校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处理。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退学学生,在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其他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放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准予结业,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继续在校学习。
结业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向学校申请课程考试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章 汉语学习
第三十二条英语为学校培养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但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对汉语水平达不到相应要求的留学生,学校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学生可自愿申请汉语补习小课堂。
第三十三条汉语和中国概况是接受学历教育留学生的必修课。留学生的毕业论文可采用英文撰写及答辩,须有中文摘要。
第九章 学习纪律
第三十四条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
第三十五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须提前请假(病假可在病愈后持医院证明补办请假手续)。未请假而缺课者,以旷课论。
第三十六条学校尊重留学生所在国的重要传统节日,但节假日安排原则上与中国学生相同,以学校通知为准。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学校对遵守校纪校规、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决议。
第四十一条关于留学生违纪处理的问题,参照普通本科学生的处理方式进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通过校际合作、学生交换、访问学习等方式在我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参照本规定予以管理。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