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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4年8月修订)
时间:2014-10-30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教本科在校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之一。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教学秩序和学生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不在本办法规范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充分发挥学生会及各类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中心是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开展和管理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其具体职责如下:  

1、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2、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3、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设立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4、代表学校与学生或校外单位签订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方面的合同文本。  

5、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6、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7、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院分党委有义务协助勤工助学中心做好本院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和管理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遵循按工时和技术难度定岗的原则,具体如下:  

1、按各用工单位申请的岗位工时数和技术难度系数来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2、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30小时。对一些技术性很强的岗位不限制具体时间及工作场所,以作出的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具体如下: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3、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办公室助理和后勤服务等方面为主。  

  4、学校各部门应尽可能减少临时用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但不得以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代替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的用工岗位信息在全校公开,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应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由所在学院出具意见,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和用工单位考核录用。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用工单位负责对到本单位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和考核工作,具体如下:  

1、用工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勤工助学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关心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建立和坚持月考核制度,并按月将考核结果及时报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  

2、用工单位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因工作直接造成的伤害事故,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3、任何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三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因工作不负责任或工作出现严重失误的,用工单位可向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申请辞退,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被辞退学生不再安排校内其它勤工助学工作。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四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可根据岗位性质和表现情况适当上下浮动,具体标准在设岗时由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和用工单位协商。  

第十五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时间或完成某项工作的方法计酬。  

第十六条 经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同意,用工单位可以根据学生工作表现和工作效果在一定范围内对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工资进行浮动。  

第十七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校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营利性活动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工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十八条 各用工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在本单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考核情况和酬金数报勤工助学中心,勤工助学中心公示三天后,向学校财务处申请资金,由财务处将勤工助学工资打入学生个人银行卡中。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九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的招聘文件。经审核同意后,由学生勤工助学中心招聘或推荐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签署三方协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原则上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由用工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产生的争议或纠纷,应本着诚信和相互体谅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勤工助学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0591日起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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