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院院发〔2011〕20号
关于印发《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
文件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8〕1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湖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09〕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制定了《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首次教师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实施细则(试行)》、《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首次非教师专技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实施细则(试行)》、《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首次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实施细则(试行)》、《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首次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学校实施人才兴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学校事业可持续发展,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慎重实施,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分析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和全员聘用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学校的稳定和发展。
附件:
1、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首次教师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实施细则(试行)
3、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首次非教师专技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实施细则(试行)
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首次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实施细则(试行)
5、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首次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实施细则(试行)
二○
一
一
年三月八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岗位设置 通知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办公室
2011
年3
月8
日
印发
共印17份
附件1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09〕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我校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学校校级领导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科学设岗
从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出发,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管理等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现状,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按照“制度先行入轨”的原则,首次设岗按省人社厅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确定。现有正式工作人员数和相应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数和结构比例的单位,要通过自然减员和低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岗位数和结构比例。对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数和结构比例的单位,要根据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状况逐步到位。
(二)突出重点,分层管理
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突出教师岗位的主体地位,发挥正高级岗位的标杆作用,体现教授二、三级岗位的学术水平、影响和造诣,彰显学科带头人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建立学校、二级单位两级负责的岗位设置管理体制,实现学校管理和二级单位管理的有机结合。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
严格上岗条件,明确岗位职责,坚持公开招聘,增强竞争意识,规范聘用合同,实行聘约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四)严格考核,按绩付酬
以聘用合同规定的职责、任务为依据,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将岗位考核同续聘、解聘、辞聘结合起来,坚持岗位报酬与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挂钩,与工作业绩挂钩,并根据贡献大小合理拉开分配差距。
三、岗位设置方案
(一)岗位总量
首次岗位设置岗位总量按在编在岗的实际教职工人数控制。
(二)岗位类别
1.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
教师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及要求的工作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岗位和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岗位。
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包括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各教学单位的副书记和专职辅导员、学工部工作的人员中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原为教师身份者。
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为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档案)资料、编辑出版、社会科学研究、会计(审计)、卫生技术、幼儿园教育等专业技术岗位。
2.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是指在学校机关、直属单位、院(系部)以及其他内设机构中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是指为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及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4.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学校为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或完成某专项任务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属于学校非常设岗位。
(三)岗位等级
1.教师岗位分为12个等级。其中,正高级教师岗位分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和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分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和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分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和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分为助教一级岗位和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和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2.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分为正高一级岗位、正高二级岗位、正高三级岗位、正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岗位分为副高一级岗位、副高二级岗位和副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岗位分为中级一级岗位、中级二级岗位和中级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岗位分为初级一级岗位、初级二级岗位和初级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初级一级和二级为助理级,初级三级为员级。
3.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8个等级为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主任科员)、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科员和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其中六级以上职员为高级职员,七级、八级职员为中级职员,九级、十级职员为初级职员。
4.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四)岗位等级控制
教师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设置工作由国家统一部署。我校教师岗位各层的最高设岗等级为教授二级岗位。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各层的最高设岗等级为专技四级岗位。管理岗位的最高设岗等级为管理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设岗等级为工勤二级。
(五)岗位比例控制
1.岗位类别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数量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数量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55%,管理岗位数量不高于学校岗位总量的20%,逐步降低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2.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1)学校在充分考虑现有人员职务结构比例的基础上,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要求,区别不同系列的情况,实行不同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并进行动态管理;
(2)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分别为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10%、30%、40%和20%;
(3)专业技术岗位中,二至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五至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至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3.管理岗位结构比例
高级职员岗位数量不超过职员岗位总量的30%,中级职员岗位数量不超过职员岗位总量的60%,初级职员岗位数量不低于职员岗位总量的10%。
4.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
工勤技能二级岗位主要在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和行政管理服务职责、对技能水平或管理服务水平有较高专业技能要求的工勤技能岗位中设置,并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以内。三级岗位数量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0%。
四、岗位设置与聘用
(一)组织领导
1.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全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的日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领导学校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的实施工作;
(2)审定学校评议组织和各二级单位聘用组织的成员;
(3)研究决定岗位聘用和聘后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2.领导小组下设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具体负责各类岗位的聘用工作。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按学科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下设若干学术评议组,负责评议本学科或系列相关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并向校聘用委员会推荐聘用人选。
3.各教学单位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成员为5-7人,原则上应包括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和教师代表。机关、直属单位以党总支或直属支部为单位成立工作小组,成员由5-7人组成,原则上应包括各单位负责人。各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学校领导小组备案。
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单位各类各级岗位设置的具体工作,包括制定本单位各类岗位的设置方案、具体岗位职责、聘用(上岗)条件和考核办法等;
(2)负责本单位各级各类岗位申请聘用人选的资格审查工作;
(3)负责本单位教师二级、三级岗位,非教师专业技术(不含实验系列)四级至九级岗位,管理五级至八级岗位,工勤二级岗位应聘人选的评议工作,根据评议结果提出推荐人选,报学校相应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教师和非教师专业技术中实验系列四级及以下岗位,非教师专业技术中其它系列十级及以下岗位,管理九级、十级岗位,工勤三级及以下岗位应聘人选的评审和聘用工作。
(4)负责本单位聘用人员年度和聘期考核实施工作。
4.各聘用委员会、评议组、工作小组会议的召开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成员参加,未出席会议的成员不能补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会议采取综合评议和投票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需要投票表决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有效票数分别为:聘用委员会同意票数不少于出席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评议组和工作小组同意票数大于出席会议成员的二分之一。若获得达标同意票数的人数超过控制指标数,则按得票多少取舍,其中票数相同的应重新投票。学校聘用委员会召开的评审会议,如评议结果未达到指标控制数,经学校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可对得票数达二分之一及以上的人员进行复议。工作小组召开的评审会议原则上不进行复议。
(二)岗位设置程序
1.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学校岗位总量和国家有关规定,将所有岗位分解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大类,并提出核定各单位各类岗位的标准,报领导小组审批。
2.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学校岗位设置的审批方案,将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分解到各单位。
3.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各类各级岗位的分解办法。
(三)聘用条件
1.基本条件
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学历(学位)、能力或技能要求以及岗位所需的其它基本条件。
2.具体条件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岗位的实际情况,参照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党政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规定,同时要妥善处理业绩与资历、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个人发展与团队建设、现有工作人员平稳过渡与教职工队伍长远建设的需要等关系,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要求,由学校制定各级各类岗位的基本聘用条件,各单位制定各级各类岗位的具体聘用条件,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
(四)聘用程序
1.公布岗位及条件。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和考核办法等。
2.个人申请。符合聘用条件的各类人员填写《教职工岗位聘用申请表》,同时附上本人申报上岗条件的有关说明和材料,交给各单位工作小组。
3.资格审查。各单位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4.评议、评审。各单位工作小组按职责和权限进行评议或评审。
5.单位公示。各单位对通过评议或评审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6.上报学校。各单位工作小组将评议或评审结果报学校聘用委员会审定。
7.学校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单位评议或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责成相关单位改正。
8.学校聘用委员会评议、评审和审核。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评议推荐教师二级、三级岗位人选;综合评议或评审非教师专业技术(不含实验系列)四级至九级岗位,管理五级至八级岗位,工勤二级岗位应聘人选;审核其它各类各级岗位评聘结果。
9.学校公示。学校公示通过的人员名单。
10.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岗位设置方案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意见,研究批准拟聘人员名单。
11.拟聘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将申报教授二级、三级岗位的候选人报省人社厅审批。
五、岗位管理
(一)一般规定
1.建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工人技术等级与岗位相一致的制度。原则上现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等级应与应聘岗位一致。鉴于实际情况,首次设岗聘用可暂不作此要求。但在首次聘期内,必须按有关规定,转为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工人技术等级,否则下次聘用只能高职低聘或不予续聘。
2.新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首次聘用时只能聘用到新晋升职务岗位的最低等级。引进的特别优秀的海外人才可不占院(系部)岗位职数,岗位由学校调剂。
3.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工在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初级岗位。
4.
2007
年1
月1
日
至
2009
年12
月31
日
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在退休前所在单位,按在职人员同等聘用条件参加本次聘用,不占所在单位和学校的岗位职数。
5.首次聘用时,不实行低职高聘。根据学校人才政策,已享受“低职高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人才,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聘用或引进协议中规定期限内享受的校内原相关待遇不变,但在首次岗位聘用中不得以高聘职务申报岗位。
(二)聘约管理
1.校长(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依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当注明二级单位名称、岗位名称、受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并具备以下条款:(1)聘用合同期限;(2)岗位类型、等级;(3)岗位职责要求;(4)岗位纪律;(5)岗位工作条件;(6)工资待遇;(7)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8)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分别由本人、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各保留一份。
2.聘用期限。各类各级岗位的首次聘期(过渡期)分类制定。首次聘用合同期满后,学校重新组织竞聘上岗,重新签订聘用合同。聘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3.因工作需要或专业技术职务的变化,可不受聘期限制,在变动后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并从下月起兑现相应待遇;如个人申请变动岗位类别,受聘人员与学校协商一致,可解除现有的聘用合同,根据新岗位签订新的聘用合同。
4.聘期内经学校同意脱产参加培训或进修的人员,其工作内容、合同期限以及其它约定以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补充协议和聘用合同同时具有法律效力。
5.岗位聘用及管理中几类情况的规定:
(1)未聘。由于机构调整、岗位限制、聘用条件等原因,未聘用工作岗位的教职工属未聘人员(不含因个人长期不在岗或出国逾期未归,学校停薪处理的人员)。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未聘人员的人事关系统一转至学校人事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拒聘。教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聘用,视为拒聘。学校给予拒聘人员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学校的,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学校予以辞退或解聘。
(3)解聘。在聘用合同期内,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退休、死亡的;伪造学历、资历的;学术中存在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校、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出现其他应终止聘用合同事项的。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应予辞退的,经学校研究后予以辞退。
(4)缓聘。缓聘人员包括:长期病休或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须持有效的病情及病休证明,不含因非身体原因长期不在岗人员);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脱岗进修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人员(不含出国逾期未归人员)。教职工在缓聘期间仍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不占所在单位岗位数,有关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有关单位应向缓聘人员说明情况,做好思想工作。长期病休人员身体恢复健康后,国内外脱岗进修人员学习结束回校后,应参加岗位聘用。
(5)辞聘。教职工在聘用期间要求离开学校,须申请辞聘。辞聘人员应履行规定程序:须提前三个月提出辞聘的书面申请,陈述辞聘的理由,所在单位签署明确意见后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所在单位和学校可暂不批准辞聘申请:按学校规定未完成服务年限或与学校签订协议者;教师正在承担学期内教学任务者;正在参加重大科研、工程项目或从事其他特殊工作者;掌握国家机密且在规定保密期限之内者;正在接受审查(审计)尚未结案者。
申请辞聘的教职工,在申请未得到批准或未办理完离校手续前,必须坚持正常工作,否则学校视为旷工,给予相应处理。学校批准辞聘后,本人必须按学校规定和要求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发给辞聘证明。
学校若有不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行为,被聘人员可以提出终止合同。
学校和被聘人员中任一方在聘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三)岗位考核
1.考核种类及主要内容。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进展和工作业绩等,重点是工作业绩。聘期满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重点是工作业绩。考核由学校组织,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并将结果报学校备案。
2.考核结果使用。考核结果是下次聘任、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受聘人员聘期考核为“合格”的,方可在下次聘任时申报更高级岗位。受聘人员聘期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下次聘任最高只能申请续聘。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为“不合格”的,下次聘任只能申报低聘,学校也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四)监督和人事仲裁
1.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室监督聘用工作全过程,对群众的检举和投诉进行负责调查处理。
2.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全校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中所出现的意见和争议的调查、调解或处理,并将有关结论向领导小组报告。各类意见、争议和投诉须以实名书面方式在公示期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受聘教职工与学校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年度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十堰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六、选岗规定
所有教职工必须依据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一次岗位的选择,以便今后实行分类管理。选岗的总体原则是:专业技术人员选择本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人员选择本管理岗位;工人选择本工勤岗位。选择管理岗位的,不能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关于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选岗问题
1.教师
现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只能选择教师岗位。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原则上纳入教师管理,根据个人意愿,首次设岗时可在教师岗位和管理岗位中任选其一。
2.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1)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包括:教学单位中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人员,高教研究所中从事高等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宣传部中从事媒体新闻编辑工作的人员,学报中从事学报编辑工作的人员,图书馆中从事图书资料管理工作的人员,网络信息中心中从事网络服务工作的人员,档案馆中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财务处中从事会计、出纳工作的人员,纪委(监察室、审计处)中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发展规划处中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的人员,校医院中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后勤服务总公司、资产管理处中从事工程维修、工程管理工作的人员,幼儿园教师等。
(2)学校机关、直属单位中专业性较强的单位的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按专业技术岗位聘用。
(二)关于管理岗位人员的选岗问题
1.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且在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工作的正副处级干部和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校级领导可申报同时在管理和教师岗位两类岗位任职,即“双肩挑”。“双肩挑”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职务的同时可以聘用到教师岗位,纳入管理岗位进行管理,不占用教师岗位职数。“双肩挑”人员实行“双岗双责”,接受“双重考核”。其他岗位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双肩挑”,特殊需要必须从严控制。“双肩挑”人员须按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首次岗位设置时,申报“双肩挑”人员为管理岗位中现聘为教授、副教授者。
2.管理岗位人员原已聘用专业技术职务且已享受相关待遇,又不符合“双肩挑”条件的,可在首次聘期内,按专业技术岗位最低等级执行国家工资标准,校内津贴按所聘岗位执行。
3.其他正、副处级干部,只能选择本管理岗位。
4.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只能选择本管理岗位。
(四)关于工勤岗位人员的选岗问题
已经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的工人身份人员可以选择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本次选岗不改变身份性质,原是工人身份的仍属工人身份。
七、工作要求
(一)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学校实施人才兴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学校事业可持续发展,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慎实施,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分析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和全员聘用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学校的稳定和发展。
(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以在核准的限额内做出适当的调整。对因机构新增、分立或合并须重新设置岗位的,或者因业务发展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须向学校申请变更。
(三)各单位在聘用工作中,应根据不同岗位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任务以及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各类岗位基本职责、聘用条件等基本要求,结合单位实际,细化本单位具体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在制定方案和实施时应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充分发挥本单位聘用工作小组和专家的作用。
(四)各单位在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首次教师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实施细则(试行)
为做好我校首次教师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聘用范围
属学校事业编制的教师均纳入教师岗位聘用范围。教师岗位分专任教师、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岗位两类。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包括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各教学单位的副书记和专职辅导员、学工部工作的人员中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原为教师身份者。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原则上纳入教师岗位系列,根据个人意愿,首次岗位聘用时也可在教师岗位和管理岗位中任选其一。
各教学单位书记岗位为管理岗位。各教学单位主任、副主任,只能选择教师岗位,原相应管理岗位待遇在首次岗位聘用期内保留。
首次岗位聘用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时间计算截止至
2009年
12月
31日
。根据学校人才政策,已享受“低职高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者,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聘用或引进协议中规定期限内享受的校内原相关待遇不变,但在首次岗位聘用中不得以高聘职务申报岗位。
二、岗位等级
教师岗位分为12个等级。其中,正高级教师岗位分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
和
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分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
和副
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分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和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分为助教一级岗位和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和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我校教师岗位设岗等级最
高为
教授二级。
三、岗位总量与比例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本次按教师实际人数设置岗位。教授二至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控制比例为1∶3∶6,副教授一至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讲师一至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助教一级与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四、基本聘任条件
除《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外,还需具有以下条件:
1.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履行《教师法》和学校规定的各项义务。
2.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须在2年内取得。
3.取得高等学校教师系列相应等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未取得的,下一聘期只能低聘或不予续聘。
4.具备相应岗位的教育教学能力、科学研究能力。
5.承担相应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聘期内能够按照学校、各教学单位的规定和要求完成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任务。
五、分级聘用条件
学校制定首次岗位设置分级聘用的条件,各教学单位可根据学校制定的分级聘用条件和学校下达的岗位数,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不低于学校条件的分级聘用条件。
(一)教授四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首次实施教师岗位聘用时,教师原则上按照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和现聘岗位(不含低职高聘)分别聘用至教授四级、副教授三级、讲师三级、助教二级岗位。取得非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且现低聘在教师岗位上者按现低聘等级申报。具有博士学历者可直接申报讲师三级岗位。
(二)教授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申报
教授二级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教书育人业绩显著。承担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及指导工作,教学效果良好;负责硕士点的学科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工作,在学科建设中发挥关键作用;有稳定的以本人为核心的5人以上科研或教学群体,是本学科的知名专家和学科带头人;主持了本学科领域重点和前沿的国家级科学研究或教学研究项目,取得较高水平的学术成就,在国内具有较高的学术声望或地位。
申报
教授二级岗位的条件除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或“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和重大突破,为促进我省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3.其他业内公认的,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教授二级岗位的具体聘用条件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政策出台后,再作补充规定。
(三)教授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申报
教授三级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教书育人业绩显著。承担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及指导工作,教学效果良好;负责硕士点的学科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工作,在学科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有稳定的以本人为核心的5人以上科研或教学群体,是本学科的知名专家和学科带头人;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承担)了本学科领域重点和前沿的国家级科学研究或教学研究项目,取得较高水平的学术成就,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的肯定。
申报
教授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除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以上人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湖北省“楚天学者计划”特聘教授,省级教学团队和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近5年来省部级以上颁发的科技奖励(指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和社会科学成果奖等五项奖励)一等奖获得者的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近两届高等学校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二名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3.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4.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并产生重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5.其他业内公认的,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教授三级岗位的具体聘用条件待省教育厅相关政策出台后,再作补充规定。
(四)副教授一、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积极参加学校和教学单位组织的各种活动,完成学校和教学单位布置的任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系统讲授2门及以上必修课程,完成规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无教学事故,积极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教育实习工作等其他教学任务,近3年内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
(五)讲师一、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积极参加学校和教学单位组织的各种活动,完成学校和教学单位布置的任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系统讲授1门及以上必修课程,完成规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量,教学效果好,积极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教育实习工作等其他教学任务,无教学事故,近3年内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
(六)助教一级岗位聘用条件
任助教职务以来,积极参加学校和教学单位组织的各种活动,完成学校和教学单位布置的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量,无教学事故,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
六、教师基本岗位职责
教师岗位职责包括学科、专业、课程和实验室建设、教学、科研、学术交流活动、指导青年教师及教学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根据教师所聘岗位职级、及所承担的任务,学校制定教师各级职务的基本岗位职责。各教学单位参照学校规定,制定本单位各级教师岗位的不低于学校要求的具体岗位职责(不含教师二、三级岗位),作为教师岗位聘用、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以下基本岗位职责指聘用相应岗位专任教师在一个聘期内应承担和完成的工作任务。专任教师的教学额定工作量及科研工作量的考核按教务处、科技处的有关办法执行。
(一)教授二级基本岗位职责
聘期完成下列全部职责:
1.掌握本学科最新学术动态及研究成果,领导或参与本学科建设,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发展规划,团结带领本学科学术骨干进行学科建设,创建省(部)级科研创新团队或国家级教学团队。
2.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每年完成学校规定的额定教学工作量和教学工作职责任务,教学效果优良;每年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专题讲座,面向教师或学生作1场以上学术报告;培养高水平研究生;深入开展教学改革和学术交流活动。
3.聘期内主持或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指南的编写;主持国家级科研或教改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教改项目2项以上。
4.聘期内在本学科权威期刊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有重要学术影响的专著1部,或获省(部)级以上研究成果三等奖(排名第一)1项以上,或出版高水平(教育部推荐)教材(主编)1部以上。
5.在所在学科点和国家、省(部)级重点教学、研究基地的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6.聘期内年均完成科研工作量达264。
(二)教授三级基本岗位职责
聘期完成下列全部职责:
1.掌握本学科最新学术动态及研究成果,把握学科发展方向,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保持或赶超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指导本单位的学术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工作,在人才培养、创新团队建设、国家或省部级教学及科研基地建设等方面发挥领衔作用。
2.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积极组织学术活动,与国外著名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固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关系,扩大学校的影响力与知名度;组织团队成员在国内外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论文、出版较前沿的学术专著。
3.团结带领本学科教学科研骨干进行学科建设,或主持本学科专业建设和学术梯队建设;加强学术团队和教学团队的建设,积极创建省(部)级科研创新团队,负责精品课程建设。
4.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每年完成学校规定的额定教学工作量和教学工作职责任务,教学效果优良;开设学科前沿领域专题讲座,每年面向所在单位的教师或学生作1场以上学术报告;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和学术交流活动。
5.聘期内教科研工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带领教学科研骨干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争取纵向科研项目经费10万元以上。且在核心期刊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且均为第一作者或独撰)发表论文6篇以上,或论文被检索或收录2篇及以上(以第一作者或独撰身份被SCI(SCIE)、EI、CSSCI检索;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收录1500字及上);
(2)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作为骨干成员(前3人)参加完成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3)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或主编国家规划教材1部(本人承担20万字以上);
(4)获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
6. 聘期内年均完成科研工作量达264。
(三)教授四级基本岗位职责
聘期完成下列全部职责:
1.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参与本学科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建设方案、工作措施的制定、实施及过程管理;在人才培养、团队建设、教学科研基地建设、教学改革、专业(课程)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积极组织学术活动,每年举办一次专题学术讲座。
3.服从学校和院(系部)教育教学工作安排,每学年完成2门次及以上课程的主讲任务;每年完成学校规定的额定教学工作量和教学工作职责任务,教学效果优良;指导学生毕业设计、实习;每年面向本学科的教师或学生作1场以上学术报告;组织或参与教学改革或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4.聘期内年均完成科研工作量达220。
(四)副教授一至三级基本岗位职责
聘期完成下列全部职责:
1.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积极参与学科、专业、课程、基地和实验室建设等工作。
2.系统讲授本学科2门以上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每年完成学校规定的额定教学工作量和教学工作职责任务,教学效果良好;指导学生毕业设计、实习;开展教学改革及各种学术交流活动,指导一名青年教师或研究生。
3.聘期内年均完成科研工作量达164(理学系、外语系、体育部为120)。
(五)讲师一至三级基本岗位职责
聘期完成下列全部职责:
1.积极参与学科、专业、课程及实验室等建设,参加学术交流、专业进修和继续教育。
2.系统讲授本学科1门以上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每年教学工作量达到定额标准,完成教学工作职责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3.承担学生班主任工作或学生社团指导工作。
4.聘期内年均完成科研工作量达113(理学系、外语系、体育部为75)。
(六)助教一至二级基本岗位职责
聘期完成下列全部职责:
1.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每年承担1门课程辅导(英语、体育教师应承担1门课程的讲授任务)、教学实验、课堂讨论、批改作业和指导学生实习等任务,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定额标准,完成教学工作职责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2.参与科研项目、教改课题的研究工作。
3.承担学生班主任工作或学生社团指导工作。
4.聘期内年均完成科研工作量达55(理学系、外语系、体育部为30)。
七、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基本岗位职责
(一)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自觉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理论和知识的学习,密切关注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和热点问题,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不断强化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合作意识,务求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实效;
(二)围绕学校人才培养这一中心工作对学生实施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使之成为政治合格、品德高尚、业务扎实、工作勤奋、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做好本单位学生的党团建设工作。认真抓好学生党团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发挥学生党团组织在学生成才和学生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学生党员的发展、教育与管理,切实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学生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指导团学组织开展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学术科技和素质拓展等方面的活动,做好学生骨干队伍的培养,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四)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结合不同年级学生特点,确定不同的工作重心、工作方式与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管理工作,指导班主任开展工作;加强学风建设、班级建设、校园精神文明建设,通过综合测评、达标创优、考核奖惩等有效手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具体落实党和政府及学校有关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多渠道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六)密切关注大学生心理健康,协助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引导学生正确看待或处理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七)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就业信息服务;
(八)执行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抓好学生的日常管理。深入课堂、学生宿舍和其他学生活动场所,了解、掌握学生的信息,维护学校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的稳定;建立与任课教师及学生家长的联系机制,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营造有利的育人环境;
(九)开展学生舆情调研。运用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增强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学生有关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十)承担“思想品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就业指导”、“心理健康”、“党团课程”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教学工作,积极开设各种人文和大学生活指导类的选修课程或专题讲座。
(十一)承担教学和科研工作。额定工作量标准另行制定。
八、聘用组织
(一)教师岗位实行分级聘用。教师岗位二级、三级人选由各教学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推荐到校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审定。其他各级教师岗位由各教学单位评聘。
(二)学校成立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组织和领导全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工作,处理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各二级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教师岗位的聘用工作。负责评议并推荐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二级、三级拟聘人选,评聘确定本单位教师四级及以下岗位的拟聘人选。负责处理本单位岗位聘用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九、聘用程序
(一)学校将岗位职数切分到教学单位,教学单位公布拟招聘岗位、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二)符合各岗位条件的人员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各教学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对申请人资格及岗位工作情况进行审查。
(四)各教学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组织评议会,分别对各级教师岗位的申请人进行学术评议和综合评价。根据学术、综合评价结果和学校下达的控制指标数,确定教授二级至三级岗位推荐人选,确定其他级别教师岗位拟聘人选。结果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三天。
(五)各教学
单位将
教授二级、三级岗位推荐人选和其他级别教师岗位拟聘人选,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六)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分别对
申请
教授二级至三级岗位人选进行综合评议或评审,审定其他级别教师岗位拟聘人选。
(七)学校办公会研究批准教授二级、三级岗位的上报人选,其他级别教师岗位的聘用结果。
(八)学校对教授二级、三级岗位的推荐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内,由相关部门受理群众投诉和个人申诉。
(九)分级签订聘用合同。
(十)学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必要时可简化考核评议程序,由教学单位党政联系会议讨论确定拟聘人选,报人事处审核后,报校办公会批准。
十、聘期与考核
(一)教授二级岗位聘期为六年,其他教师岗位聘期为四年。如聘期内发生岗位变更,应及时变更合同相关内容,原聘用合同的终止时间不变。教师在一个聘期内最多可申请分级聘用一次(不含学校统一组织的四年一次的分级岗位聘用)。
(二)教师岗位考核由学校组织,教师所在教学单位负责实施,并将结果报学校备案。
(三)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教师,必须完成聘期额定总工作量的95%,且完成聘期额定科研工作量的95%;聘期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教师,必须完成聘期额定总工作量的75%,且完成聘期额定科研工作量的75%;未完成聘期额定总工作量的75%,或未完成聘期额定科研工作量的75%的教师,聘期考核结果只能为“不合格”。
(四)所在教学单位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本人如有异议,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十一、附则
(一)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首次非教师专技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实施细则
(试行)
为做好我校首次非教师专技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聘用范围
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为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档案)资料、编辑出版、社会科学研究、会计(审计)、卫生技术、幼儿园教育等专业技术岗位。
首次岗位聘用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时间计算截止至
2009年
12月
31日
。
二、岗位等级
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分为一级岗位、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四级岗位,副高级岗位分为五级岗位、六级岗位和七级岗位(对应副高一至三级岗位),中级岗位分为八级岗位、九级岗位和十级岗位(对应中级一至三级岗位),初级岗位分为十一级岗位、十二级岗位和十三级岗位(对应初级一至三级岗位)。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最高设岗等级为正高四级岗位。
三、岗位总量与比例
根据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本次按非教师专技人员实际人数设置岗位。
四、聘任条件
(一)基本条件
除《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外,还需具有以下条件:
1.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履行学校规定的各项义务。
2.取得所从事专技岗位要求的相应等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未取得的,下一聘期只能低聘或不予续聘。
3.具备相应岗位的工作能力。
4.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聘期内能够按照学校规定和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正高四级聘用条件
现在专技岗位上工作,已受聘在正高岗位上,且取得所从事专技岗位要求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副高一至三级聘用条件
积极参加学校和本单位组织的各种活动,完成学校和本单位布置的任务,近3年考核合格及以上,取得所从事专技岗位要求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在专技岗位上工作,已受聘在副高岗位上。
(四)中级一至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积极参加学校和本单位组织的各种活动,完成学校和本单位布置的任务,近3年考核合格及以上,取得所从事专技岗位要求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在专技岗位上工作,已受聘在中级岗位上。
(五)初级岗位聘用条件
任现职以来,积极参加学校和本单位组织的各种活动,完成学校和本单位布置的任务,考核在合格及以上,取得所从事专技岗位要求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在专技岗位上工作,已受聘在初级岗位上。
五、岗位职责
(一)正高级岗位基本职责
1.主持本专业的业务学习,协助本单位行政领导制定业务技术发展规划,为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提供支持和服务。
2.积极钻研业务,出版专著、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等科学研究。
3.带领本专业研究团队,开展学术研究或工作调查研究。
4.处理工作中的重大疑难专业技术问题。
5.指导本专业工作人员的业务工作。
6.参与本单位或学校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副高级岗位基本职责
1.指导本专业的业务学习,协助本单位行政领导制定业务技术发展规划,为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提供支持和服务。
2.认真钻研业务,发表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或工作研究报告。
3.承担和组织本单位业务技术研究课题或研究任务。
4.负责本单位或单位内部某一部门的业务工作,处理工作中的疑难专业技术问题。
5.指导本专业工作人员的业务工作。
6.参与本单位或学校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中级岗位基本职责
1.认真执行专业技术工作规程,为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提供支持和服务。
2.能够独立完成本岗位的业务技术工作,撰写业务工作计划和总结。
3.努力钻研业务,参加本专业课题研究,发表研究论文或工作研究报告。
4.参与本单位或学校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初级岗位基本职责
1.认真执行专业技术工作规程,为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提供支持和服务。
2.能够独立完成本岗位一般性业务技术工作。
3.努力钻研业务,参加本专业课题研究。
4.参与本单位相关公文的起草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校属各单位根据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实际要求制订相应的岗位具体职责,并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没有明确岗位职责的,不得参加岗位分级,只能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
六、聘用组织
(一)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级聘用。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中实验系列各级岗位由所在教学单位工作小组评聘。非教师专业技术(不含实验系列)四级至九级岗位由各单位工作小组推荐到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审议。
(二)学校成立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组织和领导全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工作,处理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各二级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工作。各教学单位工作小组负责评聘实验系列各级岗位。各工作小组负责评议并推荐本单位非教师专业技术(不含实验系列)四级至九级岗位拟聘人选,负责本单位十级及以下非教师专业技术(不含实验系列)岗位应聘人选的评聘工作;处理本单位岗位聘用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七、聘用程序
(一)各单位公布拟招聘岗位、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其中实验各级岗位职数切分到各教学单位,非实验系列四至九级岗位职数由学校统一控制。
(二)符合各岗位条件的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各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对申请人资格及岗位工作情况进行审查。
(四)各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组织评议会,对各级非教师专技岗位的申请人进行学术评议和综合评价。
(五)各教学单位工作小组确定非教师专技中实验系列各级岗位拟聘人选。各单位工作小组确定非教师专技(不含实验系列)四至九级岗位推荐人选和十级及以下岗位拟聘人选。结果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三天。
(六)各单位工作小组将非教师专技(不含实验系列)四级至九级岗位推荐人选材料报学校非教师专技岗位聘用委员会审议;将非教师专技岗位其他拟聘人选,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七)学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对申请非教师专技(不含实验系列)四级至九级岗位推荐人选进行学术评议和综合评价。
(八)学校办公会研究批准非教师专技(不含实验系列)四至九级岗位拟聘人选,非教师专技岗位的其他聘用结果。
(九)学校公示非教师专技(不含实验系列)四至九级岗位拟聘人选。公示期内,由相关部门受理群众投诉和个人申诉。
(十)分级签订聘用合同。
八、聘期与考核
(一)非教师专技岗位聘期为四年。如聘期内发生岗位变更,应及时变更合同相关内容,原聘用合同的终止时间不变。每人在一个聘期内最多可申请分级聘用一次(不含学校统一组织的分级岗位聘用)。
(二)非教师专技岗位考核由学校组织,所在单位负责实施,并将结果报学校审定备案。
(三)考核结果由所在单位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本人如有异议,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4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首次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实施细则(试行)
为做好我校首次管理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聘用范围
(一)属学校事业编制、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均纳入管理岗位聘用范围,主要范围包括:
1.机关党政群管理部门的领导岗位以及从事日常管理的岗位;
2.期刊、教辅部门从事管理工作的岗位;
3.各教学院(系)、直属、附属单位等党务工作中担负领导职责和管理职能的岗位及在行政工作中担负管理职能的岗位;
4.学校认定的其他管理岗位,
5.四级以上领导岗位的聘用由上级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学院(系)书记原则上均纳入管理岗位范围。
(三)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根据本人意愿,可在管理与教师岗位中选择其一。
二、岗位等级
管理岗位实行职员制,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三、岗位总量
根据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本次按现有管理人员数目设置岗位。
四、岗位控制比例
三至六级管理岗位数不超过管理岗位总数的30%,七、八级管理岗位数不超过管理岗位总数的60%,九级、十级管理岗位数不低于管理岗位总数的10%。岗位控制比例随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可适时适当调整。
五、任职条件
(一)由湖北省委组织部任命担任校级正职、校级副职领导(或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级、四级职员。
(二)由学校任命担任处级正职领导(或非领导)职务、处级副职领导职务人员,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级、六级职员。
(三)由学校任命担任科级正职领导(或非领导)职务人员,对应管理岗位七级职员;非领导职务中级职员和科级副职领导(或非领导)职务人员,对应管理岗位八级职员。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在校工作满3年者,或全日制本科毕业并在管理岗位上工作满5年者,或在我校管理岗位上工作满10年者,可竞聘八级职员。
(四)科员或大学本科毕业在管理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或在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的人员对应管理岗位九级职员。
(五)其他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对应管理岗位十级职员。
六、岗位职责
(一)基本职责
1.四级以上岗位:主持或分管学校某些方面的管理工作,或者独立承担某些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分管工作的发展规划与主要工作措施,拟定相关的重要文件,领导分管单位中层干部的工作。
2.五、六级岗位:主持或者分管部门、二级学院等单位的行政管理、党务管理工作,或者独立承担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或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积极参加调查研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指导下级岗位人员的工作。
3.七、八级岗位:主持科、室的管理工作,或者负责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比较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指导下级岗位人员的工作。
4.九、十级岗位:承办具体的行政事务性工作,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一般性公文或者文稿。
(二)具体职责
以学校总体工作分解和职能划分为基础,五、六级管理岗位的具体职责由党委组织部制定,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具体职责由各单位制定。
岗位职责在岗位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并作为岗位年度和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聘用组织
(一)管理岗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聘用。三级、四级岗位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校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和教学单位五到八级管理岗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选拔程序进行聘用,其他管理岗位由各单位工作小组聘用。
(二)学校成立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组织和领导全校管理岗位的聘用工作,处理管理岗位聘用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管理岗位的聘用工作,负责推荐五级至八级管理岗位拟聘人选,聘用本单位九级、十级管理岗位人员;处理本单位岗位聘用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八、聘用程序
(一)学校公布拟聘用干部岗位、职数、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
(二)符合各岗位条件的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并向所在工作小组提交相关材料。
(三)各工作小组对申请人资格及岗位工作情况进行审查,提出五级至八级管理岗位的推荐人选和九级、十级岗位的拟聘人选,报学校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
(四)召开校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会议,对申报五级至八级管理岗位人员进行综合评议或评审,审定其他各级拟聘人员。
(五)公示聘用结果。公示期内,由相关部门受理群众投诉和个人申诉,必要时,应进行复议。
(六)经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报校办公会审定,发布聘用通知,分级签订聘用合同。
九、聘期与考核
(一)管理岗位聘用(聘任)三级、四级职员的聘期及考核管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其他管理岗位的首次聘期一般为四年。如聘期内发生岗位变更,应及时变更合同相关内容,原聘用合同的终止时间不变。
(二)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干部考核由校组织部负责,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人员考核由各二级单位负责。
(三)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本人如有异议,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十、其他有关问题说明
(一)经省人社厅认可的“双肩挑”人员,实行“双岗双责、双重考核”的管理办法,其工资津贴按照所聘任的两类岗位中较高的确定。
(二)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管理系列确定工资津贴,以实现工资津贴与岗位类别相一致。
(三)由学校安排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工人可以参加首次管理岗位聘用,受聘期间工人身份不变,按所聘岗位兑现岗位工资和津贴,基础工资仍按工人身份兑现。
十一、附则
(一)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5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首次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实施细则
(试行)
为做好我校首次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总量
首次岗位设置按实有工勤人员数目设置岗位。
二、岗位等级与结构比例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5个等级,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我校技术工岗位最高等级为工勤技能岗位二级。
三、岗位设置范围
工勤技能岗位一般在经营性单位、教学辅助单位和部分附属单位设置。党政管理部门、教学科研单位原则上不予设置。今后工勤技能岗位的在编职工,按照总人数只减不增的原则,通过退休减员、竞争上岗等办法,逐步达到上级文件要求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四、岗位聘用条件
取得政府人社部门颁发的相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资格证书,在相应技术工岗位上工作,近3年认真完成岗位工作任务,且年度考核合格的人员,原则上按现技术等级资格分别聘用至二至五级相应技术工岗位。现工人技术等级证书为东风公司或原劳动部门颁发的,鉴于实际情况,首次聘用可视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证书。但在首次聘期内,必须按有关规定,转为政府人社部门颁发的相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资格证书,否则下次聘用只能低聘或不予续聘。
五、岗位基本职责
(一)二级工勤技能岗位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积极主动,服务态度好,工作中无任何责任事故和投诉,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取得显著成绩。
2.注重业务技能的学习钻研,掌握本工种独特技术或技能专长。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主动传授技艺,对高、中级技术工人进行技能指导。
3.每年提出1项技术改进或技术革新方案或者合理化建议,并得到应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三级工勤技能岗位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热情,服务态度好,工作中无责任事故和投诉,胜任本工种工作。
2.积极学习本行业发展的新技术和新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技能,掌握本工种较复杂操作的技能。对中、初级技术工人进行技术指导。
3.联系实际对本工种出现的疑难问题提出可行措施,并撰写解决方案。
(三)四级工勤技能岗位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服务态度较好,工作中无责任事故和投诉,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2.积极学习本工种业务知识,认真钻研业务技能,熟练进行本工种技能操作。对初级工进行技术指导。
3.及时发现、判断和正确处理业务问题,联系本工种实际撰写具有指导性的工作方案。
(四)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顺利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工作中无责任事故和投诉。
2.学习钻研本工种基本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处理本工种出现的常见问题。
3.联系本工种实际撰写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以学校工勤技能岗位基本职责为基础,制定各岗位的具体的岗位职责,并在岗位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报人事处备案。
(五)普通工岗位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顺利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工作中无责任事故和投诉。
六、聘用组织
(一)学校成立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二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处理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三级及以下技术工岗位由学校委托各二级单位聘用。各二级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工作,负责推荐二级工勤技能岗位拟聘人选,聘用三级及以下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人选;处理本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七、聘用程序
见《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八、聘期与考核
工勤技能岗位首次聘期为四年,考核办法见《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