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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首次非教师专技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2014-10-30 作者: 点击数:

为做好我校首次非教师专技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聘用范围  

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为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档案)资料、编辑出版、社会科学研究、会计(审计)、卫生技术、幼儿园教育等专业技术岗位。  

首次岗位聘用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时间计算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  

二、岗位等级  

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分为一级岗位、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四级岗位,副高级岗位分为五级岗位、六级岗位和七级岗位(对应副高一至三级岗位),中级岗位分为八级岗位、九级岗位和十级岗位(对应中级一至三级岗位),初级岗位分为十一级岗位、十二级岗位和十三级岗位(对应初级一至三级岗位)。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最高设岗等级为正高四级岗位。  

三、岗位总量与比例  

根据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本次按非教师专技人员实际人数设置岗位。  

四、聘任条件  

(一)基本条件  

除《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外,还需具有以下条件:  

1.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履行学校规定的各项义务。  

2.取得所从事专技岗位要求的相应等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未取得的,下一聘期只能低聘或不予续聘。  

3.具备相应岗位的工作能力。  

4.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聘期内能够按照学校规定和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正高四级聘用条件  

现在专技岗位上工作,已受聘在正高岗位上,且取得所从事专技岗位要求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副高一至三级聘用条件  

积极参加学校和本单位组织的各种活动,完成学校和本单位布置的任务,近3年考核合格及以上,取得所从事专技岗位要求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在专技岗位上工作,已受聘在副高岗位上。  

(四)中级一至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积极参加学校和本单位组织的各种活动,完成学校和本单位布置的任务,近3年考核合格及以上,取得所从事专技岗位要求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在专技岗位上工作,已受聘在中级岗位上。  

(五)初级岗位聘用条件  

任现职以来,积极参加学校和本单位组织的各种活动,完成学校和本单位布置的任务,考核在合格及以上,取得所从事专技岗位要求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在专技岗位上工作,已受聘在初级岗位上。  

五、岗位职责  

(一)正高级岗位基本职责  

1.主持本专业的业务学习,协助本单位行政领导制定业务技术发展规划,为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提供支持和服务。  

2.积极钻研业务,出版专著、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等科学研究。  

3.带领本专业研究团队,开展学术研究或工作调查研究。  

4.处理工作中的重大疑难专业技术问题。  

5.指导本专业工作人员的业务工作。  

6.参与本单位或学校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副高级岗位基本职责  

1.指导本专业的业务学习,协助本单位行政领导制定业务技术发展规划,为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提供支持和服务。  

2.认真钻研业务,发表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或工作研究报告。  

3.承担和组织本单位业务技术研究课题或研究任务。  

4.负责本单位或单位内部某一部门的业务工作,处理工作中的疑难专业技术问题。  

5.指导本专业工作人员的业务工作。  

6.参与本单位或学校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中级岗位基本职责  

1.认真执行专业技术工作规程,为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提供支持和服务。  

2.能够独立完成本岗位的业务技术工作,撰写业务工作计划和总结。  

3.努力钻研业务,参加本专业课题研究,发表研究论文或工作研究报告。  

4.参与本单位或学校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初级岗位基本职责  

1.认真执行专业技术工作规程,为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提供支持和服务。  

2.能够独立完成本岗位一般性业务技术工作。  

3.努力钻研业务,参加本专业课题研究。  

4.参与本单位相关公文的起草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校属各单位根据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实际要求制订相应的岗位具体职责,并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没有明确岗位职责的,不得参加岗位分级,只能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  

六、聘用组织  

(一)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级聘用。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中实验系列各级岗位由所在教学单位工作小组评聘。非教师专业技术(不含实验系列)四级至九级岗位由各单位工作小组推荐到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审议。  

(二)学校成立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组织和领导全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工作,处理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各二级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工作。各教学单位工作小组负责评聘实验系列各级岗位。各工作小组负责评议并推荐本单位非教师专业技术(不含实验系列)四级至九级岗位拟聘人选,负责本单位十级及以下非教师专业技术(不含实验系列)岗位应聘人选的评聘工作;处理本单位岗位聘用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七、聘用程序  

(一)各单位公布拟招聘岗位、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其中实验各级岗位职数切分到各教学单位,非实验系列四至九级岗位职数由学校统一控制。  

(二)符合各岗位条件的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各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对申请人资格及岗位工作情况进行审查。  

(四)各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组织评议会,对各级非教师专技岗位的申请人进行学术评议和综合评价。  

(五)各教学单位工作小组确定非教师专技中实验系列各级岗位拟聘人选。各单位工作小组确定非教师专技(不含实验系列)四至九级岗位推荐人选和十级及以下岗位拟聘人选。结果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三天。  

(六)各单位工作小组将非教师专技(不含实验系列)四级至九级岗位推荐人选材料报学校非教师专技岗位聘用委员会审议;将非教师专技岗位其他拟聘人选,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七)学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对申请非教师专技(不含实验系列)四级至九级岗位推荐人选进行学术评议和综合评价。  

(八)学校办公会研究批准非教师专技(不含实验系列)四至九级岗位拟聘人选,非教师专技岗位的其他聘用结果。  

(九)学校公示非教师专技(不含实验系列)四至九级岗位拟聘人选。公示期内,由相关部门受理群众投诉和个人申诉。  

(十)分级签订聘用合同。  

八、聘期与考核  

(一)非教师专技岗位聘期为四年。如聘期内发生岗位变更,应及时变更合同相关内容,原聘用合同的终止时间不变。每人在一个聘期内最多可申请分级聘用一次(不含学校统一组织的分级岗位聘用)。  

(二)非教师专技岗位考核由学校组织,所在单位负责实施,并将结果报学校审定备案。  

(三)考核结果由所在单位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本人如有异议,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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