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校首次管理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聘用范围
(一)属学校事业编制、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均纳入管理岗位聘用范围,主要范围包括:
1.机关党政群管理部门的领导岗位以及从事日常管理的岗位;
2.期刊、教辅部门从事管理工作的岗位;
3.各教学院(系)、直属、附属单位等党务工作中担负领导职责和管理职能的岗位及在行政工作中担负管理职能的岗位;
4.学校认定的其他管理岗位,
5.四级以上领导岗位的聘用由上级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学院(系)书记原则上均纳入管理岗位范围。
(三)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根据本人意愿,可在管理与教师岗位中选择其一。
二、岗位等级
管理岗位实行职员制,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三、岗位总量
根据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本次按现有管理人员数目设置岗位。
四、岗位控制比例
三至六级管理岗位数不超过管理岗位总数的30%,七、八级管理岗位数不超过管理岗位总数的60%,九级、十级管理岗位数不低于管理岗位总数的10%。岗位控制比例随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可适时适当调整。
五、任职条件
(一)由湖北省委组织部任命担任校级正职、校级副职领导(或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级、四级职员。
(二)由学校任命担任处级正职领导(或非领导)职务、处级副职领导职务人员,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级、六级职员。
(三)由学校任命担任科级正职领导(或非领导)职务人员,对应管理岗位七级职员;非领导职务中级职员和科级副职领导(或非领导)职务人员,对应管理岗位八级职员。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在校工作满3年者,或全日制本科毕业并在管理岗位上工作满5年者,或在我校管理岗位上工作满10年者,可竞聘八级职员。
(四)科员或大学本科毕业在管理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或在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的人员对应管理岗位九级职员。
(五)其他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对应管理岗位十级职员。
六、岗位职责
(一)基本职责
1.四级以上岗位:主持或分管学校某些方面的管理工作,或者独立承担某些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分管工作的发展规划与主要工作措施,拟定相关的重要文件,领导分管单位中层干部的工作。
2.五、六级岗位:主持或者分管部门、二级学院等单位的行政管理、党务管理工作,或者独立承担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或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积极参加调查研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指导下级岗位人员的工作。
3.七、八级岗位:主持科、室的管理工作,或者负责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比较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指导下级岗位人员的工作。
4.九、十级岗位:承办具体的行政事务性工作,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一般性公文或者文稿。
(二)具体职责
以学校总体工作分解和职能划分为基础,五、六级管理岗位的具体职责由党委组织部制定,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具体职责由各单位制定。
岗位职责在岗位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并作为岗位年度和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聘用组织
(一)管理岗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聘用。三级、四级岗位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校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和教学单位五到八级管理岗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选拔程序进行聘用,其他管理岗位由各单位工作小组聘用。
(二)学校成立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组织和领导全校管理岗位的聘用工作,处理管理岗位聘用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管理岗位的聘用工作,负责推荐五级至八级管理岗位拟聘人选,聘用本单位九级、十级管理岗位人员;处理本单位岗位聘用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八、聘用程序
(一)学校公布拟聘用干部岗位、职数、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
(二)符合各岗位条件的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并向所在工作小组提交相关材料。
(三)各工作小组对申请人资格及岗位工作情况进行审查,提出五级至八级管理岗位的推荐人选和九级、十级岗位的拟聘人选,报学校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
(四)召开校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会议,对申报五级至八级管理岗位人员进行综合评议或评审,审定其他各级拟聘人员。
(五)公示聘用结果。公示期内,由相关部门受理群众投诉和个人申诉,必要时,应进行复议。
(六)经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报校办公会审定,发布聘用通知,分级签订聘用合同。
九、聘期与考核
(一)管理岗位聘用(聘任)三级、四级职员的聘期及考核管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其他管理岗位的首次聘期一般为四年。如聘期内发生岗位变更,应及时变更合同相关内容,原聘用合同的终止时间不变。
(二)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干部考核由校组织部负责,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人员考核由各二级单位负责。
(三)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本人如有异议,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十、其他有关问题说明
(一)经省人社厅认可的“双肩挑”人员,实行“双岗双责、双重考核”的管理办法,其工资津贴按照所聘任的两类岗位中较高的确定。
(二)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管理系列确定工资津贴,以实现工资津贴与岗位类别相一致。
(三)由学校安排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工人可以参加首次管理岗位聘用,受聘期间工人身份不变,按所聘岗位兑现岗位工资和津贴,基础工资仍按工人身份兑现。
十一、附则
(一)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