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各教学院(部)公用房限额核定与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191-2018)、《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各院(部)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公用房是指学校用于各教学院(部)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及为其提供保障服务的用房,本细则中所涉及的面积均为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厕所及值班室、配电室等公用面积,建筑面积折算使用面积系数为0.6。
第三条教学院(部)公用房配置在保证教学、科研和办公基本需要前提下,向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资源共享倾斜。
第四条各院(部)限额用房面积包括:办公用房(包括行政及教师办公、师生活动用房)限额面积、教学实验限额面积、科研及研究生用房限额面积。
第五条院(部)办公用房限额面积核算标准
1.院(部)行政办公用房限额面积320㎡+学生数*0.1㎡。院(部)行政办公面积最高不超过700㎡。
2.教师办公用房限额面积
核算标准:院(部)教师人数*10㎡/人。教师、教辅人员办公倡导通过实验用房、科研用房等灵活安排。
第六条教学实验用房限额面积的核算标准
教学实验用房限额面积包括三项:各类学生教学实验实训用房、专用教室用房、创新创业用房。
1.教学实验实训用房限额面积核算标准
各学院根据学生人数,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191-2018)》标准的《按学科分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计算,标准见表1。
表1 按学科分的实验实训建筑面积指标(㎡/生)
学科 |
学生规模 |
500 |
1000 |
2000 |
3000 |
4000 |
5000 |
10000 |
工学 |
12.93 |
11.05 |
9.53 |
8.77 |
8.27 |
7.93 |
7.26 |
理学 |
12.90 |
10.91 |
9.31 |
8.53 |
8.01 |
7.66 |
6.98 |
文学 |
2.43 |
1.39 |
0.98 |
0.88 |
0.83 |
0.80 |
0.77 |
外语、经济、法学、管理学 |
2.94 |
2.32 |
1.88 |
1.72 |
1.62 |
1.53 |
1.26 |
艺术设计 |
12.32 |
9.78 |
7.61 |
6.64 |
6.2 |
6.00 |
- |
2.专用教室用房限额面积核算标准
学校严格控制专用教室,各院(部)教学特殊需要,在保证使用效率的前提下,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核准调配。
表2 按学科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 ㎡ / 生 )
学科名称 |
生均教室指标 |
学科名称 |
生均教室指标 |
工学 |
3.20 |
文学、管理学 |
2.80 |
理学 |
2.75 |
经济学、法学 |
2.66 |
外语 |
3.36 |
艺术设计 |
5.54 |
3.创新创业用房由学校合理规划,统筹配置,暂不核定此类用房标准。
第七条科研及研究生用房限额面积核算标准
科研及研究生用房限额面积包括研究生用房补助面积、专职科研机构用房、人才奖励用房面积、学科点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奖励面积。
1.研究生用房补助面积
按各院(部)全日制研究生人数和生均补助标准核定,硕士研究生在本科生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基础上补助4㎡/人。
2.专职科研机构用房限额
学校设立的专职科研机构所需的实验室、研究室、资料室及少量配套的办公室、会议室,用房面积按机构职工实有人数及人均10㎡/人的限额标准计算。研究生补助及实验室奖励等用房按本细则另行核算,职工及研究生用房面积不重复计算。由国家或学校安排的重点科研机构或科研项目,其用房面积不受本细则限制。科研教师办公用房在其工作的实验室或科研院所里安排,不再另行安排。
3.人才奖励用房限额
按国家人才分类标准,第一层次人才200㎡/人,第二层次人才100㎡/人,第三层次人才60㎡/人,第四层次人才40㎡/人,青年博士10㎡/人,同一人按就高标准,不重复计算,据实核定。
4.学科点建设奖励用房限额
按照各院(部)一级学科点数量和级别确定,理工科类,每个一级硕士点奖励用房面积100㎡,每个一级博士点奖励用房面积400㎡;非理工科类,每个一级硕士点和博士点奖励用房面积减半。
5.实验室建设奖励用房
重点实验室适当奖励用房面积,同类实验室不重复计算,就高奖励一次。标准见表3。
表3重点实验室奖励面积标准
平台级别 |
奖励面积(㎡) |
一级平台 |
1500 |
二级平台 |
1000 |
三级平台 |
500 |
四级平台 |
200 |
(1)平台主要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技统计年报中的省部级及以上研究机构。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平台四个层次。其中一级平台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二级平台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等;三级平台包括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教育部协同创新中心等教育部平台,其他部委平台、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湖北省实验室等;四级平台包括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中心、省级协同创新中心、省级工业研究院、省级研究中心、人文社科基地等。
(2)上述各类平台必须依托我校建设,否则不予奖励用房面积。
(3)同类型科研基地平台只能就高奖励一次,依托校内多个单位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由依托单位平分奖励用房面积。
(4)根据学校办学资源建设情况逐步落实到位。
第八条各学院对本单位临时机构、外聘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的用房,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内部调配。
第九条本细则各类限额标准仅适用于学校对各院(部)的限额管理,不作为各类人员用房实际配置标准。各院(部)依据本单位公用房限额总量及现有房源情况,对下属单位及各类人员用房进行合理分配和统筹管理,党政管理人员用房实际配置时应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十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各院(部)公用房资源开放共享,纳入全校统一调配与共享的教室和会议室不占用所在院(部)限额。
第十一条体育场馆、创新创业场地由学校合理规划,统筹配置,暂不核定此类用房限额。
第十二条德育、美育、心理健康教育等专项用房,依据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应予以必要保障,合理配置,纳入依托单位用房限额。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