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基层工会工作,服务教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财务会计制度》、《湖北省总工会关于修订印发<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工发〔2024〕2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各级工会组织。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
(二)经费独立原则;
(三)预算管理原则;
(四)服务职工原则;
(五)勤俭节约原则;
(六)民主管理原则;
(七)注重绩效原则。
第二章 工会经费的来源和分配范围
第四条 工会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一)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学校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各级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行政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五)其他收入。是指学校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合理安排、勤俭节约,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一)为了增强和提高各分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的积极性。校工会下拨给各分工会不超过800元/人/年活动经费,用于各分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活动,不可超支,结余经费不可跨年度使用,年底清零。各分工会会员人数,每年年初进行核对,以核对后的人数为基数(当年增人不补,减人不退)。
(二)为鼓励和支持我校职工社团、协会文体活动的开展,丰富和满足教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校工会为注册在案的教职工文体协会提供活动经费。
1.校工会为各协会提供每半年不超过2000元的基本活动经费。校工会每年对各协会进行考核,不达标的协会将酌情递减其活动经费,连续二年不达标的协会将停用活动经费。
2.由协会或分工会组织的面向全校的文体活动、竞赛、展评等活动项目,需事先向校工会提出申请,并附竞赛规则、评比办法、奖项设置、经费预算等完整的策划方案,经校工会批准后进行。校工会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不超过3万元的活动经费(包含奖品或奖金)。
第三章 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各级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劳模职工疗休养、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工会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发生的支出以及向会员发放的特殊困难补助,也属于职工活动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各级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酬金,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优秀学员的评选范围不超过参加培训人员的10%,每名优秀学员奖励不超过500元。
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各级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比赛活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每次比赛活动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设置奖项的比赛活动每半年不超过2次,一般设置一、二、三等奖,可发放奖品或奖金。一等奖人均不超过800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300元。不设置奖项的比赛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每年不超过两次。
各级工会组织举办文体比赛,如有统一着装要求,可为参赛者购买服装(含鞋子),每人每两年不超过一次,每次不超过1000元。校工会组队参加县级以上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确需为参赛者(含领队)购买服装的,每人不超过1000元。
举办文体比赛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可以发放每半天不超过500元的劳务费。开展各类文体活动,确需安排用餐的,对参加活动的人员可以安排工作餐,人均不超过40元。
校工会可统一通过规范的购买服务程序、按照先服务后结算的原则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职工日常健身活动,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不得以预付卡或会员各自报账的形式进行。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各级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各级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校工会组织和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支出。
劳动模范和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面向劳动模范、先进教职工和一线教职工,具体参照《关于加强湖北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执行。活动往返路费、伙食费和住宿费由学校行政负担。
(五)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各级工会组织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开展春秋游,为会员购买公园年票等支出;用于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工会可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也可为会员购买省内惠游年票(卡)等文旅产品,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工会可组织会员开展春秋游活动,范围限于省内,且须当日往返,可按照购买服务的程序委托专业机构承办,但不得前往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确需途中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每餐人均不超过40元,但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会费不足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校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依据学校财力状况,不超过省总工会规定的标准。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月饼、粽子、米、油、肉、蛋、水果等。校工会可根据需要采取发放提货券等便捷灵活的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由分工会发放不超过500元的实物慰问品,可根据需要采取发放提货券等便捷灵活的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工会会员结婚,由分工会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生育,由分工会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退休,由会员所在基层工会召开荣休仪式,由校工会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由分工会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去世,各级工会可以购买花圈一个(不超过100元),由校工会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的直系亲属(限会员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由校工会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各级工会开展生病住院、直系亲属去世、会员退休等慰问活动时,须与相关单位做好统筹,不得重复慰问。
(六)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开展其他活动的各项职工活动支出。
第九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用于工会服务和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组织和开展创新创业、岗位练兵、教育教学水平提升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前发生的集训材料费,竞赛中发生的场租、设备租赁、资料费、交通费、聘请裁判、专家等支出。
工会开展以上活动的奖励支出等事项,由单位行政与工会根据活动、社会影响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奖励标准。
(二)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项目活动发生的补助支出。
(三)建家活动支出。用于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会员、互助保障普遍惠及基层职工服务方面的支出。
校工会可用工会经费为女职工购买一份女性重大疾病“安康保险”。条件成熟时,校工会可结合实际,按照学校工作要求,为单位职工集体投保普惠公益性质的商业健康保险。
第十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利益的支出,是基层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社会职能所耗费的资金。包括:
(一)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开展教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以促进安全健康、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的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校工会根据《湖北省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档案,并根据经费保障能力,开展帮扶工作。
(五)送温暖支出。用于校工会开展金秋助学、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补助职工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一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校工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二)会议支出。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门委员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三)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开展组织建设、专题调研、专项工作、劳模专项补助、扶贫活动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发生的不属于以上业务开支的其他业务支出,如校工会用于发放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
工会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对经校工会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担任委员及以上职务)和积极分子确需发放奖品和奖金的,每两年奖励一次,表彰奖励的人数不超过全体会员的10%,每人奖金(奖品)不超过500元。
第十二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从事设备工具购置、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实际支出。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支出、汇兑损益以及按规定计提有关专用基金等。
第十四条 以上核定的经费支出标准为上限标准,各级工会要根据工会经费结余情况和单位实际,确定支出标准,量入为出地安排好工会活动。
第四章 工会经费的财务管理和报销办法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主席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校工会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七条 工会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学校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八条 工会经费审核及报销办法。
(一)各级工会开展文体活动,要有经费预算、活动通知(实施方案)以及参加人员名单等,文体比赛要有比赛方案、比赛结果或获奖通报文件;
(二)发放奖金、奖品、纪念品、劳务费及补贴等,要有签领单,奖励设置不得擅自突破标准、范围和次数;
(三)购物发票要写明单位名称、具体品名、数量、单价或附购物清单;
(四)对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的获奖人员不得重复奖励;
(五)工会会员结婚、生育、生病住院慰问,要提供结婚证、出生证、出院结算单复印件;
(六)工会会员或会员直系亲属去世慰问,经分工会、单位党组织、校工会审核签字后发放慰问金;
(七)组织活动等确需用餐的,须提供就餐人员名单、发票及原始明细单据或电子结算单;
(八)各分工会报销时,应有经办人和分工会主席签字;
(九)各教工协会,凭有效票据由经办人、各协会负责人、校工会主席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
(十)单笔支出20万元以上,需经分管校领导加签;
(十一)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要求,工会经费各项支出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大吃大喝、购买购物卡或代金券等;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六)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工会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汽院工发[2020]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