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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仪器设备、家具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4-10-30 作者: 点击数: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鄂财行资发[200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仪器设备和家具(以下简称设备)处置是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指设备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设备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出售。指设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设备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审批权限  

1、单台(件)价值800元以下(含800元)的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使用单位资产负责人批准,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2、单台(件)价值在8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审查并鉴定确认后送主管校领导批准,再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3、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附专题报告,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审查并鉴定确认后送主管校领导批准,再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条件  

(一)设备报废、报损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设备老化,其技术性能大幅度下降,不能正常使用;  

2、设备确因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机型淘汰,技术落后,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3、设备重要零部件遭到毁损,且无法补充;  

4、重要部件严重损坏,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经济上不划算;或修理费用接近同种新产品的设备;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准使用的设备;  

(二)文物及陈列品,无论有无修复价值和保存价值,一律不得报废,特殊情况下可以报损。  

第五条学校设备处置程序:  

(一)由使用部门向学校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并填写《仪器设备及家具报损、报废销账申请单》;  

(二)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对需处置的设备进行鉴定;  

(三)按有关审批权限,向学校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领导报批;  

(四)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五)对已经得到批复报损、报废与转让的设备,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进行处理;  

(六)学校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核销手续。  

第六条设备校内调拨管理  

(一)设备的校内调拨分有偿和无偿两种形式。有偿调拨是指将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调拨给校内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包括校内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调拨经营性固定资产。无偿调拨是指将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在校内非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进行调拨。  

(二)学校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进行校内无偿调拨应征得供需双方同意并填写《校内固定资产调转详情单》,调入、调出单位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分别签署意见后,由调入、调出单位资产管理员共同到资产管理处办理仪器设备转户手续。  

第七条设备的报废处理,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原则上每学期集中进行一至二次。一次性批量超过10万元的处理,应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  

第八条待报废的设备应保持完整,未经资产管理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处理或拆卸零部件。  

第九条已报废的固定资产应贯彻先利用、后处理的原则。部分零部件如有使用价值可拆零利用。由资产管理处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收入,均属国家所有,统一交学校财务处。  

第十一条学校资产管理处应加强设备处置的管理,各使用部门应积极配合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的部门,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遭到严重侵害的部门和个人,除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外,视其情节轻重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相应规章制度作废。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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