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制教学仪器设备(下简称自制设备)的管理,提高教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仪器设备改造、自行设计和研制工作,是解决和完善教学、科研需要仪器设备的重要途径,也是彰显学校办学特色,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和能力的一个重要手段。
第二章 立项要求
第三条自制教学仪器设备项目(下简称项目)需满足以下要求方可申报立项:
1、教学所需的专用设备或非标设备。原则上单台设备造价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2、通过对原有教学设备进行性能、结构、材料、工艺等方面的重大改进,使之功能扩展,性能提高;
3、有经费计划且具有相关技术力量和制作水平,设计合理,技术先进;
4、自制及改造的仪器设备造价(含制作人员的设计制作劳务费等费用)应低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
第三章 自制设备类型
第四条自制设备类型可分为三类:
1、完全自制。是指市场上根本就没有的设备,完全是根据教学所需而研制开发的设备。
2、部分自制。是指市场现有产品或设备存在某些缺陷,通过自制或改进能满足教学要求,在性能等方面优于同类产品或设备。这种自制设备的主要部件外购,部分部件自制的设备。
3、组装。是指市场上有同类设备,但不完全符合教学要求或需从国外进口。这种设备往往是大部分部件均外购,由我校教师、实验室人员组装成的新设备。
第四章 立项与审批
第五条立项与预审。自制设备采取立项制,一年申报一次,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院自制教学仪器设备项目申请书》,由所在学院负责项目的论证和预审。
第六条项目受理与审查。由教务处负责,并确定自制设备类型和设计及制作劳务费比例等。
第七条项目审批。教务处负责组织项目论证,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项目经学校批准后,资产管理处负责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并与项目单位签订自制设备目标责任协议书。
第九条自制设备的最终价格主要包括:外购仪器设备、元器件、零部件、材料费、加工费、设计制作劳务费和合理损耗等。
第十条自制设备的设计及制作劳务费,按自制设备类型的不同。其计算比例为:
1、完全自制,按实际造价的12—16%核定。
2、部分自制,按实际造价的8—11%计算。
3、组装,按实际造价的5--7%计算。
第十一条配件和原材料购置,按学校设备购置规定和招投标办法执行,采购配件和材料可以先办理借款手续,总的借款额度不得超过总预算的80%。
第十二条凡申请自制设备数量超过5台的,应先行制作样机,经实际使用后,且各项技术指标和稳定性都能达到设计要求,方可批量自制。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必须做好进度安排,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协调和解决。因故需要延长制作时间的,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延长制作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如在延期时间内仍不能完成项目任务的,则视为项目研制失败。
第十四条需要其他单位或个人协作的项目,双方必须就分工、责任以及成果分享等方面达成协议,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违反协议。因工作、人事等变动,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由所在学院另行指派人员接替完成。
第十五条项目完成后,要及时投入试用,并做好试用记录。通过试用各项指标达到设计要求,且性能稳定的,方可申请合格验收。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并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院自制教学仪器设备项目验收报告》提交至资产管理处。
第十七条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项目验收,自制设备的合格与否,以专家组的验收结论为依据。
第十八条部分指标达不到项目要求时,限期整改,完成后可再申请验收。如果有50%以上指标达不到要求,则视为项目研制失败,所购置的配件和材料,纳入实验室材料管理。
第十九条经验收合格的自制设备,由资产管理处按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建立国有资产台账。
第七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条对通过自制设备形成的成果,学校鼓励项目组申请专利、申报教研或科研成果,获奖或授权专利后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自制设备项目验收不合格和研制失败的学院,学校给予相应处罚,项目经费从下年度学院专项经费中扣除。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