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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公有房屋租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4-10-30 作者: 点击数:

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我校公有房屋出租使用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用于出租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经营房),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经学校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规定规划、核定,获得学校批准允许出租的房屋。  

第三条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经营房统一管理。用于经营的房源由资产管理处在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服务、公共活动等各项办学需要的前提下负责统一规划和核定。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经营房的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授权,不得以任何理由出租学校经营房屋。  

第四条经营房的租赁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资产经营公司提出具体的招租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交学校招投标办公室统一招标。  

第五条用于建设以服务学校教职工及学生为目的的校企共建配套服务网点的经营房租赁事宜,可不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但需由相关职能部门与承租企业洽谈,并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所有经营房租赁合同由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签订。  

第七条合同有效期一般为1-3年。超过3年的,需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八条合同期满,如承租人申请续约,经学校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综合评估,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方可续签合同,续签合同期一般不得超过3年。经评估审核不同意续签合同的,按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重新组织租赁工作。  

第九条财务处依据经营房租赁合同收取房屋租赁费用。经营房所用的水、电、暖等费用由后勤管理处核定及收取。经营房的装修改造方案由基建管理处和保卫处负责审核,经营房的消防、安全和卫生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监督。  

第十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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