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高校资产是高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保障。为规范我校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明确资产管理员所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资产的完好率和使用率,使其更好地为教学和科研工作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校资产实行分级管理。各院(系)、各单位要依据《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仪器设备管理规定》、《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家具管理办法》、《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资产专(兼)职管理员”(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在本单位主管资产负责人的领导和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资产管理员是高校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在配备资产管理员时要充分考虑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保证管理员的相对稳定,不得频繁更换。若因工作需要确需更换时,新、老资产管理员要及时办理“账”、“物”等移交手续,交接双方和单位主管资产负责人要在移交手续上签名,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章 资产管理员工作职责
第四条学习国家有关资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学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熟悉高校资产管理业务,坚持原则,严格管理,热情服务。
第五条代表本单位归口管理教学、科研、行政等资产,统一办理资产的申购、验收、入库、报销、出借、调拨、报减等工作。
第六条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总账、分户明细账、分类明细账。每年十二月底进行一次仪器设备、家具及低值耐用品、物资的核对工作,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七条做好调离人员设备物资的移交工作。协助做好上级布置的清产核资工作。
第八条加强本单位在用仪器设备、家具管理。监督使(领)用人按要求使用、检修、养护资产并做好使用情况和检修保养情况记录,确保资产的寿命和使用效率;提高本单位仪器设备、家具的使用率和完好率,特别是提高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根据设置的权限严格按规程操作,维护好“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条了解、掌握本单位仪器设备、家具及其附属仪器设备在相关学科中的作用。征得本单位主管资产负责人的同意,有权在本单位内部调配资产,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有权督、查设备物资领用人的设备物资使用状况。
第十二条对任何违反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杜绝个人长期公物私用的现象发生。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条例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相应规章制度作废。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