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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
时间:2014-10-30 作者: 点击数:

第一条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质量,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根据《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凡需建固定资产账的仪器设备,不论何种经费来源,无论是购置还是自制,在建固定资产账和报销经费前,必须进行验收。  

第三条仪器设备验收工作由用户单位负责组织。大型仪器设备、进口仪器设备、自制仪器设备的验收须有资产管理处派员参加,其它仪器设备由各用户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第四条仪器设备验收内容包括设备数量、技术质量和设备技术资料等。各项验收均以合同为依据。数量的验收主要是对所购设备开箱清点,检查数量是否齐全、外观是否完整以及品种、规格、型号等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技术质量的验收主要是对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进行实测,核验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技术资料的验收主要是看设备随机资料是否相符、齐全。  

第五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到货后,用户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人员由用户单位、供货单位以及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验收工作由用户单位专家主持。验收结果逐项记录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报告》(见附件)中。验收小组全体成员对验收结果进行评价,作出验收结论。用户单位在固定资产建账时,将验收报告交资产管理处存档。  

第六条对特殊仪器的验收,用户单位应严格按合同规定认真检查安装环境和技术要求,并进行相应的实测,同时做好记录。  

第七条对于未能通过验收的仪器设备,由用户单位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由供货方派人检修后再次进行验收。  

第八条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要严格按照国家海关关于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在索赔期(货到港口90天内)完成。验收中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必须做好现场记录,向资产管理处书面备案并及时与供应商交涉,切实取得双方认可的妥善处理方案;必要时,做好法律规定的相应准备工作。  

第九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相应规章制度作废。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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