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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货物(服务)采购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1-09-01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合同管理,坚持依法治校,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采购合同是指学校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合同。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有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它政府采购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印刷、会计、审计、工程服务类、信息技术服务类、租赁、维修、搬运、评估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采购项目的立项申购单位。

  1. 合同的起草、审签、备案

    第四条 项目单位是采购合同起草、审签的主体责任单位,在采购结果确认后,负责根据项目招投标文件等采购过程资料起草合同,国资处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指导与协助。

    第五条 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严密、合法且不得背离采购过程资料所约定的相关内容。

    第六条 纸质版合同经成交供应商确认签章后,由项目单位发起学校“货物(服务)采购合同审签、用印流程”。

    第七条 采购合同须在项目成交之日起30日内完成签订,合同原件应于签订后2日内交国资处登记备案。

     

    第三章 合同的履约验收

    第八条 项目单位是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代表学校依法对成交供应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考核和记录,并对履约成效组织验收。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照合同条款约定事项拟定验收工作方案,组建验收小组,明确验收时间、组织形式、验收内容、验收程序并形成项目《履约验收书》。

    货物类项目一般可根据送货、安装调试、配套技术服务、货物质保等要素分别开展履约验收;服务类项目一般可根据服务事项具体内容及特点对服务质量、日常考核情况开展分期验收。

    第十条 验收小组成员应由熟悉采购项目需求和技术要求的人员及校内外技术专家等组成。涉及面广,事关民生的项目,应邀请利益方代表参与验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参与验收相关工作。供应商应参与验收答辩、并对验收结果予以确认。

  2. 合同金额10万元的采购项目,验收小组由项目单位三人(含)以上人员组成。

  3. 合同金额10万元的采购项目,项目单位应先自行组织预验收,通过后方可开展正式履约验收。正式验收小组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不得少于2人。含大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的采购项目,经费主管部门、国资处应当共同参与验收。

  4. 特殊复杂的招标采购项目,可由项目单位向国资处提出申请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组织专项验收,受托机构可邀请专家、学校代表、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等共同组成验收小组,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履约验收。

    第十一条 验收小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约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并出具《履约验收书》(包含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项目,还应出具《大型仪器设备履约验收报告》),形成明确验收结论,验收小组成员共同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与履约验收相关的合同、附件、证明文件、技术资料、服务监督考核材料等应作为履约验收支撑材料,由项目单位存档备查,《履约验收书》《大型仪器设备履约验收报告》原件报国资处备案。

     

    第四章  履约验收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履约验收结果应与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相关联,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按照采购合同约定进行资金支付和履约保证金返还。

    第十四条 履约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查明原因、辨清责任,督促供应商按合同要求整改,整改完成后再另行组织履约验收程序,同时应按合同追究供应商相关违约责任。

    供应商无法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的,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合同未作约定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作为验收工作责任主体,未在合同约定期间内组织履约验收,或因不按时验收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验收小组成员在验收过程中把关不严、玩忽职守、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阻挠、欺骗、消极应付履约验收的,学校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规定期间内不允许其参加学校相关采购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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