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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时间:2022-05-20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理顺管理关系,明确分工与职责,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汽院发〔2015〕8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批量金额达到100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低值耐用品(材料和易耗品除外),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列为固定资产;

(一)临时简易房屋、临时建筑物、临时设施;

(二)轮胎、电瓶、硒鼓等替换性资产(该项中属于成套设备中原已配套的仍作为固定资产完整的组成部分,其价值记入成套设备价值之内,替换时可分不同情况按维修或消耗对待);

(三)房屋一般性维修、装修费用;

(四)数据库使用年费、设备零星维修器件。

第六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具体如下:

(一)房屋及构筑物。房屋包括教学用房、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出租用房、职工生活用房(不含已出售房屋)、学生用房、后勤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电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文物包括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陈列品包括标本、模具等。

(五)图书和档案。图书包括图书馆、资料室、阅览室等的图书资料、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等,档案包括档案馆的纸质、音像、实物、照片、电子等资料。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指家具、用具、被服装具、特种用途的动植物等。

第七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为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修理费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不作为固定资产成本入账。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作为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四)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没有相关凭据的,按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职责如下:

(一)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账,同时负责学校构筑物及公共用房、教科研行政设备和家具等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教学用房的归口管理;学校办公室负责行政用房的归口管理;科技处负责科研用房的归口管理。

(三)校园与建设管理处负责学校土地及在建工程、住宅用房、学校教室固定课桌椅、植物、生活服务设施及用房和动力管网等的归口管理。

(四)档案馆负责档案、文物及陈列品的归口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的归口管理。

(六)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单位为学校各二级单位,其主要职责: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落实“三定”(定位、定人、定责)管理;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领用、发放、保管、统计、维修、维护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系统信息的维护与更新;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协助做好资产清查和处置等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必须加强资产管理,建立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每件固定资产管理都要落实到个人,明确职责和管理权限。

(二)减、免税进口的固定资产,在海关监管期内使用部门不得移出校本部。需要移出使用的,必须报资产管理部门,并由海关审批备案后方可执行。

(三)每年组织一次资产清点盘查,发生丢失、损坏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四)凡干部职工轮(换)岗、调进(出)、离(退)休等工作关系变更时,单位必须进行资产账务移交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各部门资产管理员要相对稳定,如因工作原因必须变动,则须与新指定的资产管理员进行账物交接后方可离岗。

第四章  增减变动

第十条 购入、自行建造、改建扩建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和使用保管单位验收,必要时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经验收合格后,办理固定资产增置手续。接受捐赠、调入的固定资产增置手续,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对调拨、转让、对外捐赠、报废的固定资产,根据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事业活动对固定资产配置预算、采购、验收、领发、使用到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十四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制定资产管理办法,按固定资产的分类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按固定资产的大类进行总分类核算,总分类账与固定资产各归口管理单位的明细账应进行定期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各二级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学校,统一管理,不得隐瞒、私分、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支。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应确保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对于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技术鉴定和责任认定,形成鉴定意见,并按照程序办理有关账务注销手续。对违反学校规定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学校将按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仪器设备及物资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制度》(汽院院发〔2011〕50号)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学校及上级部门相关文件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汽院发〔2017〕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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