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3号、《省教育厅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鄂教财〔20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所使用的学校资产进行产权注销、转移等行为。
第三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处置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章 处置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的资产,以及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有偿转让、无偿调拨(调剂)、核销、出售、置换、报损、报废(包括房屋拆除)、对外捐赠等。
第三章 国有资产处置分类
第六条 无偿调拨(调剂)。是指在不改变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七条 有偿转让、出售。是变更学校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八条 核销。是指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学校按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货币性资产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九条 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第十条 报损。是指对发生的坏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 报废。是指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是指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用于公益事业的资产处置。
第四章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学校按程序自行核准后处置,处置结果在省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备案;
(二)学校对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无形资产、货币性资产处置和未达使用年限且单项账面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由省教育厅审核并并报省财政厅按规定权限审批。其中,土地处置20亩以上的、房屋处置价值评估价值在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省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事项由省财政厅审批。
(三)公务用车处置参照《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拟处置资产没有账面价值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作为处置依据。
(五)其他符合要求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学校按程序核 准后处置。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资产使用单位提供以下校内资产处置申请资料,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1.资产处置申请;
2.拟处置资产技术鉴定报告;
3.拟报废资产现状照片;
4.固定资产报损原因情况说明;
5.其它相关材料。
(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校内拟处置资产进行初审汇总,学校自行核准的资产处置项目经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公开处置。需由上级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项目,经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相应材料,依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并根据批复意见进行资产处置。
(三)涉及土地、房屋资产处置时,还需提供以下报批材料由上级部门审批:
1.拟处置资产的书面申请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2.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资产处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4.同意资产处置的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6.涉及政府征收的,需提供政府征收相关文件、意向协议等材料;
7.其他相关材料。
(四)涉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时提供以下材料:
1.拟处置资产的书面申请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2.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相关财产清算报告、遗产不足清偿债务等相关的法律文书;
3.涉及诉讼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
4.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理意见和赔偿情况等相关材料;
5.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证明材料、责任认定报告和赔偿情况等相关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
(五)资产处置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处置结果于15日内向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请表》;
2.技术鉴定报告;
3.资产评估报告;
4.会议纪要;
5.处置收益上缴凭证;
6.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资产处置备案审核通过后,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审核结果办理省国有资产系统资产下账、财务资产下账手续,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学校及上级部门相关文件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汽院发〔2015〕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