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大型仪器设备资源,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优化资源配置,推进资源共享,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设备)是指属于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范围、服务于教学和科研、原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设备共享共用是指参加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所在的实验室将大型设备及其所在实验室资源向全校及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教学、科研和技术开发的行为。大型设备共享共用应遵循校内教学、科研优先的基本原则,在保证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对校外开放。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 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应本着“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资产管理处统筹全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的制度制订、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工作。各学院负责所属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具体实施及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大型设备的对外开放运行管理。学校大型设备对外开放主要依托“湖北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共享平台”进行。校外各类用户通过平台提交使用申请,设备所在学院负责受理申请,并执行有关运行、收费登记等管理规定。
第六条 大型设备的对内开放运行管理。校内教学项目的共享按照学校《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等办法执行,学校科研项目共享通过“湖北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共享平台”进行,学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贴。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平台的日常服务及大型设备使用与管理效益的考核工作。设备所在学院负责对本单位大型设备使用收费标准、经费使用情况、仪器管理人员等进行审核、管理。并根据大型设备的具体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仪器使用预约登记办法、仪器使用交接制度、仪器操作及技术规程、仪器使用损坏赔偿制度等。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维护、维修应做到及时规范,记录清晰。
第八条 大型设备应合理配置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业化的技术支撑队伍。各学院负责制定并落实对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激励等政策。
第九条 学院应及时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大型仪器设备记录本》,并及时发布开放共享信息,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仪器设备的相关数据。
第三章开放基金管理
第十条 为支持、鼓励学校大型设备面向校内外开放、学校设立大型设备开放共享基金。
第十一条 开放共享基金的组成:学校专款、上级给的开放共享专项补助经费、开放共享所收入等。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按年度将本单位设备共享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报送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财务处对有关单位大型设备开放及收入情况进行核定,按照相关标准,从大型设备开放共享基金中划拨专项经费用于二级学院大型设备开放补贴。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 大型设备开放共享收费管理与分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创收管理办法(试行)》(汽院发〔2018〕42号)规定执行,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学校财务处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与分配的核算工作。
第十四条 大型设备收费标准由设备所在单位据实测算服务成本,并参照国内或本地区同类仪器设备收费标准提出。收费标准经学院主管负责人审查后,报学校审定,并在网上公布。未经审批,各单位不得自行改变审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校外单位使用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的制定除考虑仪器设备运行成本因素外,如水、电、气、测试材料、零配件等消耗品。还应考虑资源暂用费、仪器设备日常维护维修费用、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劳务费、管理费等。
第十六条 大型设备开放共享所收取的使用费实行学校、设备所在单位按比例分成。其中:扣除材料成本后,收入的40%作为学校统筹收入,60%分配到承办单位。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改造、功能开发、材料消耗费、水电费、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等相关支出,其中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划归设备所在单位总费用的20%。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学校对大型设备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效益综合考核评价,考核内容包括“机时利用、完好程度、功能利用与开发、开放服务、经费使用、科研成果、人才培养”等方面。考核方式将采取学院自评与学校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考核评价结果向全校公布,并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对于考核优秀的设备,学校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机组人员的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并作为对考核单位今后投入和调整仪器设备结构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试行)》(汽院院发〔2011〕4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