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暂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学校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对学校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开展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服务等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总人数不超过25人,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由教学管理部门以及与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院(部)负责人和长期从事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有丰富教学工作经验的学术专家及校外专家组成。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校长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第四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二)有较丰富的高校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经验;
(三)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
(四)热心学校的教学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届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有参加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接受会议布置的工作的义务,对不宜公开的议事内容有保密的义务。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向主任委员或召集人请假并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累计3次无故不参加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的委员,视为自动退出,教学工作委员会有权对其进行调整。
第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可下设相关教学工作分委员会,执行由委员会授权的具体工作,分委员会职责和组成须报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职责
第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教学管理、教学建设与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规划;审议专业建设与改革方案和专业调整与新增方案。
(三)围绕本科教学建设与改革工作,对重大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教学管理改革与创新项目进行专题研究论证,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四)研究、论证教学实验室、实践基地建设工作。
(五)审议教学经费预算和重大教学管理制度。
(六)审议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
(七)参与评审、推荐和鉴定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各类教学奖励等。
(八)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等工作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
(九)对学校教学过程进行检查、监督、评价与指导。
(十)审议学校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九条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研究工作,通报情况。
第十条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主任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一条与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方可举行。教学工作委员会决策重大教学问题前应进行充分讨论,投票表决时应有与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委员提交的议案,处理日常事务,召集委员会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授权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