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地发展,加强学位授权学科建设,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和发展需要,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与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学位点建设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至19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相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学科专家组成。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由学校分管研究生工作和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分别担任。
(三)其他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确定
其他委员由主席、副主席提名,提名人选从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和有关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中产生。委员人选须经学校审议通过,由校长任命和聘任,并报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为日常办事机构,挂靠研究生处,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项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类学位授予和数据上报工作。硕士学位的日常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办理,普教本科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办理,成教本科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办理。
第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按学院设立,由5至7人组成,任期三年。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副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组成,须兼顾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学科、专业。有硕士研究生培养任务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一半。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配备1名兼职秘书。
第三章机构职能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能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三)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四)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审议本校拟规划建设及拟申报的新增学位授予权的学科;
(六)审批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七)审定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八)研究和处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
(九)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十)审议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十一)履行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能
(一)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审查有关人员申请相应学位的资格;
(三)审议接受申请学士、硕士学位人员名单,提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
(四)审议分委员会所属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开设的课程,审定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
(五)审查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组织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六)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七)受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
(八)审议具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名单;
(九)审核上报当年上岗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十)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学位事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组织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和全体会议;
(二)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上报;
(三)受理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申报工作;
(四)定期进行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五)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四章议事方式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在每年6月、12月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位授予等事宜。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1/3及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重要事项。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闭会期间,授权主席、副主席处理有关紧急事项,并向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三分之二时方为有效。重大的会议决定以不记名或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可获得通过。不能采用通讯、委托投票的方式。表决结果由主席或副主席当场宣布。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重大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办公室接受个人或组织的书面申诉请求。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权威和中立的专门工作组,工作组在成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结果并予以公示。如有必要,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申诉人如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局结论仍不服,可逐级向学校及上级部门进一步申诉。
第十三条 讨论议题如有需要,可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邀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人员、教师及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或者有可能影响审议公正性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和纪要;会议的纪要、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经主席签字)等材料要存档、备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会议纪要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办公室 2017年5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