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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常务委员会议议事规则
时间:2019-07-14 作者: 点击数:

中共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常务委员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规范党委会议议事程序,提高党委议事效率,促进党委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程序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章程》、《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其议事范围为《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内容。

第三条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其议事范围为《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内容。

第四条党委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全委会由常委会负责召集,党委书记主持。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委委员的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五条党委常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一名副书记主持。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不是党委常委的校领导和党委办公室主任可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会议主持人可以确定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六条党委会议(包括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议题的征集、确定和会前准备:

(一)党委全委会议题由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党委常委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并填写《中共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委员会党委会议议题征集单》(见附件),由学校办公室汇总报主持会议校领导审定。

(二)凡提交党委会议审议的议题必须经过充分的酝酿。议题提出校领导要在会前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或论证,并向会议提供调研报告、拟办意见和相关材料。议题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提出校领导要事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形成比较成熟一致的意见。有较大意见分歧的,应提出两个以上建议方案。

(三)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四)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五)学校办公室提前两天书面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交会议议题、日程和有关材料。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全委会、常委会原则上不讨论。

(六)凡各单位和分管校领导在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列为会议议题。

第七条党委会议议事程序:

(一)党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对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全委会、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二)会议实行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分管校领导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说明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需要时可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作补充说明,然后与会成员就该议题发表意见,展开讨论。与会人员应积极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并简要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三)表决事项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委员、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四)对研究的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讨论决定。

第八条 党委会议决议的传达、执行与督办:

(一)党委会议由学校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报请会议主持人签发。

(二)对因故未出席会议的人员,会后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三)党委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分管校领导负责落实,校内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四)学校办公室协助分管校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党委常委会报告。

(五)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议、决定过程中出现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应由分管校领导向党委书记或常委会报告。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或决定的,须由党委书记在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会议上通报。

第九条参加党委会会议的人员在严格遵守《实施细则》有关纪律规定的同时,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二)一次会议有多个议题时,实行候会制度。会议在讨论前一议题时,后一议题的参会人员在接待室等候。与会人员一律不得提前退场或临时请人代会。

(三)党委会议严格控制汇报和发言时间。汇报和发言要开门见山,直奔主题,汇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分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请示并征得主持人同意方可延长;其他与会人员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会议中不得有随意插话、跑题现象,如有上述情况,会议主持人应及时提醒,以保证会议的高效进行。

(四)党委会议议题凡涉及与会者自身利益和亲属关系等情况时,主持人认为应该回避的,有关人员须回避。

第十条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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