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规章制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规章制度管理,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程序,保障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依法治校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第322号令)和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中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学校为了组织和管理各项工作,按照一定程序制定,在全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章程、规定、办法、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规章制度名称不得使用条例。
属暂时使用的,可加暂行或试行。
第三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遵循下列原则:
1.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贯彻学校发展战略和总体工作思路;
3.维护学校规章制度体系的统一性;
4.保障学校和全校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国家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学校规章制度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规章制度一般用条款式表达,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规章制度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应当准确、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第五条党办(校办)是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职能部门(单位)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项规章制度时,可向党办(校办)提出立项建议,由党办(校办)征求分管校领导意见后,提请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
立项建议的内容包括:
1.规章制度的名称;
2.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
3.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
第六条 立项建议得到批准后,相关部门(单位)负责起草规章制度。
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单位)的规章制度,由相关部门(单位)共同起草。
规章制度的起草过程应包括如下几个步骤:
1.收集相关资料,熟悉与规章制度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
2.对规章制度涉及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
3.在此基础上,撰写规章制度草案;
4.将草案初稿交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5.汇总各部门反馈的意见,修改草案。
第七条 规章制度起草完成后,起草部门(单位)应将规章制度草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同意见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党办(校办)予以审查。
报送审查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当由起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送审意见;几个部门(单位)共同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当由共同起草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同意送审意见。
审查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3.是否与学校现行的规章制度冲突、重复;
4.是否符合本暂行办法的规定;
5.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不符合以上审查内容的规章制度草案,应缓办或退回起草部门(单位)。
第八条审查修改后的规章制度草案由分管校领导审核。审核规章制度草案,应由分管校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起草部门(单位)、审查部门、有关专家、规章制度的管理服务对象代表等参加会议。
第九条 通过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依照法定程序讨论通过。对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规章制度,在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之前,应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通过。
涉及教职工或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章制度草案,在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之前,应在全校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由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按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公文制发管理办法(修订)》(院发[2013]97号)的有关规定印发文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审查部门与起草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对已公布的规章制度进行经常性的清理,依据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对执行满五年,标注“暂行”、“试行”满两年的规章制度,审查部门应提请起草部门(单位)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
第十三条清理结果经审查部门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审定后按继续适用、修改或废止进行处理。
规章制度的修改,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部门(单位)内部工作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可参照本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由起草部门(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党办(校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规章制度立项申请表
2.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规章制度审查表
3.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规章制度制定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