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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
时间:22019-07-14 作者: 点击数: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委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中共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对高校领导的若干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学校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学校党委坚持和加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逐步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推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学校党委带领和组织全校师生员工,维护《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章程》的尊严,保证章程实施,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

 

第二章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六条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保证以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八条学校党委要增强管党治党意识,坚持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深入具体抓实学校党建工作,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向上级党组织述职述廉,听取下级党组织书记述职述廉。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常委按照分工开展工作,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三章  校长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校长要全力支持学校党建工作,在人力、财力、物力及活动组织等方面,为学校各级党组织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党员校长要增强党委副书记的角色意识,认真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切实把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学校行政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第四章议事决策制度

第十三条党委全委会。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其议事范围是:

(一)讨论确定党代会方案,党委、纪委换届方案。

(二)选举党委常委、党委书记、副书记,表决通过纪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

(三)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性重大问题。

(五)讨论决定党委常委会、纪委提交的由党委全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需由全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党委全委会由党委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党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党委全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一名副书记主持召开。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委委员的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党委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

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其议事范围是:

(一)学习、传达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方案和措施。

(二)研究制定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以及涉及师生员工根本利益的重大政策举措。

(三)研究制定学校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年度党委工作要点和总结以及党代会工作报告、常委会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大学文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五)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讨论决定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六)讨论决定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方案以及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引进政策,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推荐、提名。

(七)讨论决定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和大额度资金的借贷、使用。

(八)讨论决定学校重大基建项目和重要资产的处置,校办产业发展的重大事项。

(九)讨论决定涉及校园安全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大突发性事件处置方案。

(十)讨论决定统战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一)讨论决定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二)讨论决定校长办公会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事项。

(十三)其他需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工作和事项。

党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党委办公室主任可列席会议。

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党委全委会的监督。

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根据会议议题,会议主持人可以确定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党委常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十五条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重要工作。其议事范围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组织和学校党委的重要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讨论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审定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三)讨论拟定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依据有关规定讨论决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讨论拟定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讨论决定财务管理、审计监督、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确定需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学校行政报上级行政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

(七)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八)研究开展思想品德教育、招生和就业工作。讨论决定学籍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

(九)研究部署、协调全校性的行政工作,听取学院(部)、行政职能部门(直属机构、科研机构)的重要工作汇报。

(十)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十一)讨论处理工会、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十二)其他需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工作和事项。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校领导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全体校领导、党委常委及校长办公室主任。会议议题由校领导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相关人员亦可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校长专题办公会。校长专题办公会是校长研究处理行政工作中专题讨论、决定重要事项的会议。其议事范围是:

(一)根据授权研究贯彻落实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议的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根据授权对提请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策的重要事项进行可行性论证、讨论建议方案、形成倾向性意见。

(三)对职能部门(直属机构)提请研究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四)协调处理需要多个部门配合完成的事项。

(五)其他需要召开校长办公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

校长专题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召集,或校长委托由涉题分管的副校长主持召集会议。参加人员为有关校领导、校办和提交专项议题部门负责人及校长(或主持召集会议的副职校领导)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校长专题办公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七条学校纪委全委会是纪委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重大纪检监察事项。其议事范围是: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委、学校党委有关文件、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

(二)研究讨论纪检监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专项工作部署。

(三)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情况,向学校党委、行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学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以及向上级纪委的重要请示。

(五)听取案件和党员申诉情况的汇报,向校党委提出处理建议。

(六)研究讨论学校党委提出的应由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

(七)需要学校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校长专题会、纪委全委会必须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必要时还要进行文字审核和安全稳定风险评估。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九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校长专题办公会、纪委全委会等会议的具体议事规则另行规定。

 

第五章协调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校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策,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立每周一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召开碰头会等定期沟通协调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党委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特别是分管领导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校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做到日常工作开展及有关重要信息要经常沟通,重要问题及重要事项决策前要充分沟通,重大活动及紧急事项要及时沟通,重点工作、重要决策事项执行和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协调配合、协同推进。

第二十二条建立领导班子谈心谈话制度。党政主要领导之间每月谈心谈话一次以上,党政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每季度谈心谈话一次以上,班子成员之间每学期相互谈心谈话不少于一次,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二十三条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校级领导干部既要参加定期召开的校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又要参加联系单位的组织生活会。在民主生活会上,校级领导干部要严以律己,带头谈思想,引导大家畅所欲言,努力营造勇于开展批评、乐于接受批评的气氛。坚决克服和纠正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讲成绩不讲缺点,避重就轻,敷衍了事的做法。互相批评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讲团结,不扣帽子,不无限上纲。通过诚恳地交换意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达到总结经验,提高认识,沟通思想,增强团结,提高班子战斗力和凝聚力的目的。

第二十四条不断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二十五条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第六章组织保障

第二十六条不断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加强教师和学生党支部建设,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全面实施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大力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考核力度,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七条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二十八条学校党委应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党委常委会每年要向党委全委会报告工作,校长每年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第二十九条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带头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与会人员均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对会议的议决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能及授权传达者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得外传会议议事及决议情况。与会人员对已经作出的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或提出复议,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在会后公开发表不同意见。

第三十条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落实会议决议或决定,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努力工作,自觉维护领导班子的威信,增强领导班子的整体决策运筹能力。

第三十一条学校办公室要切实履行传达和督办职能,确保校内各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贯彻执行会议形成的决议,提高学校各单位的执行能力。

第三十二条学校党委和校长要支持纪委、监察处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重要经济活动都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共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923日印发的《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党政领导工作规则(试行)》(汽院党发〔201326号)和2008510日印发的《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会议管理制度》(汽院党发〔200810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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