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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疫情期间学生行为规范及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时间:22021-10-10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新冠肺炎疫情的危害,维护校园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确保全校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行为规范及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简称规范及办法)。

第二条 本规范及办法适用于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含科技学院)全体本科生。

第三条 本规范及办法适用于疫情防控特殊时段内违反本行为规范的学生处理。

第四条 涉及相关处分的提出、生效、撤销等程序,依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相关条款办理。

 

  1. 总体行为规范

     

    第五条 全体学生应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和部署,遵守国家、地方和学校疫情防控的各项文件规定和工作安排,积极配合国家、地方、学校的疫情防护工作,了解和掌握疫情防控知识,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第六条 全体学生应做好自我防护,保持个人良好卫生习惯,勤洗手、勤通风、勤消毒,出门佩戴口罩。

    第七条 全体学生应做好学习规划,坚持学习、读书和适当的体育运动,以积极心态面对疫情变化,传递社会正能量。

    第八条 全体学生应坚持“非必须不出行、非必须不聚集”,不去人群聚集或封闭、空气不流通的地方,不去有疫情的地方。毕业生找工作尽量通过微信、QQ、电话、E-mail等方式进行联系沟通,避免外出。

    第九条 全体学生应加强锻炼,按时作息,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遵循健康的生活规律,安排好学习、休息和锻炼时间,增强体质,提高免疫力。

    第十条 全体学生应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主题宣传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网络在线教育督导”“网络舆情弓I导““招生就业”等线上活动。

    十一条 各地“健康绿码”为出行必要条件,全体学生应遵守各地防疫要求,申请“健康绿码”。

     

    第三章 返校前行为规范

     

    二条 全体学生应严格执行“所有学生一律不得提前返校”的规定和要求;因特殊原因“滞留”十堰的学生应主动向学校报告自身情况,接受学校安排指导。

    第十三条 全体学生应坚决服从当地政府和学校防控疫情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积极支持学校开展的疫情收集统计工作,主动、如实、及时报告本人及家人身体状况等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延迟开学期间“停课不停学”,全体学生应认真按照学校安排上好网课,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充分用好网络课程资源,全力抓好专业学习。

    第十五条 已经获得当地“健康绿码”的学生,也应减少疫情期间外出规范佩戴口罩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参加聚会,不到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活动尤其是空气流动性差的地方例如影院、网吧、KTV、商场、展览馆等。

    第十六条 全体学生应如实做好个人安全、健康信息日报工作,给疫情防控工作和学生返校提供决策参考,切实保障我校师生的健康与生命安全。

     

    第四章 返校报到期间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接到学校开学通知后,严格按照学校的部署和要求,上报返校行程,签订承诺书等相关资料,除正常的换乘外,严禁在返校路途中逗留。

    第十八条 做好返校途中防疫防护工作。出发前如本人或共同居住的家人突然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务必立即中止返校行程并告知学校,在当地治疗并医学观察14天后再申请返校。

    第十九条 疫情重点地区或寒假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学生,返校前需提前报告并积极配合学校的防控措施。

    第二十条 返校报到进入校园时,须正确佩戴口罩,主动配合学校的体温检测和身份认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配合学校做好返校当天校门口交通管理工作,陪同人员及外来车辆在校门外即停即走,禁止进入校园。

    第二十二条 进入校园后,应直接回到本人宿舍,不得进入其他宿舍楼和其他宿舍,不得在学校其他地方逗留,并自觉在宿舍管理人员指导下做好各自宿舍的清洁、消毒工作。

     

    第五章 开学后在校期间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在校期间,全体同学应按照“非必须不请假“未审批不离校”原则,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前,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所有学生一律不得离开学校。有特殊情况需要离校,必须经辅导员、学院、校医院、保卫处、学工部(科技学院、研究生处)联合审批。返校后及时向学校详细报告校外行程和接触人员等情况,如有必要自觉接受隔离医学观察。

    第二十四条 在校期间,全体同学应减少与校外人员的接触,无特殊情况不得接受外来人员探访,不得带校外人员(包括亲属)进入校园、宿舍,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在校期间,全体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每日如实报告个人健康状况,严禁瞒报、漏报、谎报、错报、迟报。同一宿舍同学应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学生党员、学生干部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配合学校做好防控工作。一旦有发热、干咳、乏力、呼吸困难等症状,要主动第一时间向辅导员、班主任、校医院报告并按照校医院要求活动,未经许可不允许带病上课。

    第二十六条 在校期间,全体同学应遵守学校教学楼、宿舍、场馆相炫定,进出时主动出示有效证件,配合检査工作。错峰到食堂就餐,不订外卖,减少与校外人员的接触;按照事前的安排,错峰去图书馆借阅等。

    第二十七条 在校期间,全体学生应做到不聚餐、不聚会、不举办和参加非必要的集体性活动,远离人员密集场所。

     

    第六章 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未申请或未获批准而擅自提前返回学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擅自返校且隐瞒不报的加重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不按要求上报与防控工作相关信息的,不予返校,并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谎报瞒报信息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不月以或不执行各级政府部门、社区、学校依法颁布的疫病防控命令、决定、规定,干扰疫情防控工作者,拒不执行居家隔离观察、居家医学观察指令,未经允许带病上课、进入公共场所拒绝个人防护、消毒检疫、绝体温监测、疏散劝离等情况者,视性质、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造谣、传谣、制造舆论,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因隐瞒行程和病情,造成病毒传播,导致他人感染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明知自身受感染,仍故意隐瞒并恶意传播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返校后在学校解除封闭式管理前,未经审批擅自离校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同寝室学生知情不报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返校后在校内组织聚餐、聚会等集体性活动的,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疫情期间学生违反《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三十六条 发生其他影响防控工作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有多项违纪违规行为或因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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