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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2021-10-10 作者: 点击数:


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形成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及违法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可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二条 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校园管理秩序或公共秩序者:

(一) 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严重警告处分;

(二) 情节严重,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记过处分;

(五) 未经审批在校内成立学生团体的,视情况责令团体负责人办理设立手续或解散团体对团体发起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记过处分;

(六) 学生团体从事违法活动者,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解散团体并对团体负责人和积极参与违法活动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记过以上处分;

(七)参加非法团体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记过处分。

第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处罚者:

(一) 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 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 触犯刑律,追究刑事责任者或被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 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记过以上处分;

(六) 对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而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视其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记过处分。

第四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的:

(一) 价值100元以下(不含1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价值100元至500元(不含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价值500元至1000元(不含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五) 二次以上偷窃、诈骗,数额累加并从重或加重处分;

(六) 对偷窃、诈骗未遂者减轻或从轻处分。

第五条 勒索、抢夺、抢劫他人财物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条 打架斗殴侵犯人身权利者:

)肇事者:

1)未动手打人,但通过语言或其它方式挑起或诱起他人打架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并致他人轻微伤或轻伤者参照或根据公安机关的处理意见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者,参照或根据公安机关的处理意见,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策划者:

1捏造事实激化矛盾造成打架事实者根据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请人打架或策划他人打架造成打架事实者根据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斗殴事态进一步发展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四) 伪证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五) 携带凶器者:

1)携带凶器,未造成严重后果者,没收凶器并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携带凶器造成严重后果者参照或根据公安机关的处理意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 为他人提供凶器:

1)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 结伙斗殴:

1)凡参与结伙斗殴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2)组织、策划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

3)使用铁锤、匕首、菜刀、棍棒、砖头等凶器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以扑克牌、麻将或其他方式进行赌博,初犯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 明知赌博而为赌博提供赌具、赌资、场所等赌博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 禁止在校内玩麻将,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八条 污损公物者:

(一) 因过失污损公物未造成公物实质性损坏者责成恢复或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态度恶劣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 因过失污损公物而造成公物实质性损坏者,责成恢复或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处分;

(三) 故意污损公物未造成公物实质性损坏者责成恢复或赔偿失,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 故意污损公物,造成公物实质性损坏者,责成赔偿损失,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 在桌面、墙面等处乱涂、乱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异性骚扰,造成被害人名誉或身心伤害,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集体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集体宿舍留宿异性的其他责任人(指容留、隐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四) 不服从学校统一安排,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擅自出租、出借学生寝室、床位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 在校园内饲养、携带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 从事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公序良俗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吸食毒品者:

(一) 凡收看淫秽书、淫秽画、淫秽录像以及浏览黄色网页、反动网站等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 制作、复制、下载、传播或隐藏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对吸毒的学生,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或旷考累计达下列学时或门数者:

(一)旷课达10学时或旷考1门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20学时或旷考2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30学时或旷考3门以上(含3门)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达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必须参加班级(包括团支部)活动以及学院统一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无故缺勤者按旷课处理

(七)班干部考勤不严或有其他庇护行为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一)伪造证件、图章、涂改证件、弄虚作假者;

(二)在教室、食堂、宿舍、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喧哗、哄闹、甩砸物品、乱泼、乱倒、乱吐等扰乱公共秩序或破坏公共卫生造成严重后果者;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教职工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四)威胁、谩骂工作人员者;

(五)隐匿、毁坏或私拆他人邮件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阻止学校工作人员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者;

(七)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者。

(八)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过程中代测、被代测、不服从现场管理、扰乱测试秩序者。

第十三条 违章使用酒精炉、煤炉,违章用电者:

(一)违反用电规定,私拉电线、闭路线、网线、电话线和盗用公用电话上网者,责成恢复,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使用电炉、电热器等取暖器者;使用电热杯、电热毯、电饭煲等违章电器者没收违章电器并视其情节轻重,事后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宿舍禁止使用酒精炉、煤炉、液化气炉等,对使用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凡违反本条规定宿舍其他成员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年度评优资格;

(五)除学校授权的管理人员以外,任何学生都无权断、送电,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以上情形若给他人和学校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四条 酗酒闹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同时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校园内乱张贴者,责令清除并视认错态度、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六条 在办公及教学场所未经许可不得从事与学习无关的活动,对打扑克、下棋、吹、拉、弹奏乐器、播放音响等设备、唱歌或高声喧哗等影响他人学习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允许擅自租房居住。擅自租房居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男女交往,举止得体,校园公共场所内不得出现勾肩搭背、搂抱亲吻等不文明行为,对不听劝阻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严重警告处分对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舞弊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终止并主动交待自己的违纪行为,认错态度特别诚恳并积极主动配合学校调査者;

(二)能主动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有助于违纪事件调查者

(三)处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者。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不愿主动交待自己的违纪行为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他人的违纪行为,给违纪事件调査带来困难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屡犯者;

(五)具有多种违纪行为者。

第二十三条 违纪处分的解除

(一)违纪处分的期限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设置6个月期限,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设12个月的期限(毕业年级学生除外),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毕业年级学生处分期限自处分之日起至毕业之日止,毕业时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外。

处分期限内,取消其个人各种获奖资格和各类奖助学金申请资格。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在处分期限内,再次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 解除处分的程序

在处分期限内,悔过表现良好,且没有再次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经违纪学生个人申请、班级评议及辅导员审核、学院审议通过,报学校违纪处理委员会进行研究。

班级评议工作由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组织,班级学生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解除处分视为通过班级评议。

(三) 解除处分的办理

违纪处理委员会对解除处分申请进行集中办理,一般每学期一次。对于解除处分的学生,解除处分的时间以处分期限到期时间为准。对于毕业当年受处的学生,解除处分时间以毕业当年离校前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没有列举出的其他违纪行为参照相应制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纪受到处分,操行成绩的核减按照学生操行成绩评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受处分者取消当学年评优资格;所在班级或所在宿舍出现违纪事件,有明显失职行为的学生干部该学年不得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违纪处理程序按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因违纪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在校生,在考察期能改正错误、积极进取、刻苦学习、诚实守信,无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本科学生经所在班级三分之二以上学生评议认可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一)自处分下达之日起,第二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

(二)毕业时所有课程考核平均学分绩点在2.2至2.5之间且毕业设计达到良好以上;

(三)自处分下达之日起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科技竞赛获奖,国家级A类、B类赛事所有获奖等级且不分排名;“挑战杯”省级特等奖按国家级赛事;省级一等奖且排名位于前四名;省级二等奖且排名位于前三名;省级三等奖且排名位于前二名;

(四)自处分下达之日起代表学校参加由学工部、团委等单位组织的征文、演讲等各类活动并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表彰(作品类须排120名第)

(五)自处分下达之日起,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获市级科技成果三等奖及以上;

(六)毕业论文被推荐为省级优秀论文

(七)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参军入伍或被“公务员”、“村官”及“选调生”等国家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录用。

研究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一)自处分下达之日起,代表学校参加全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活动,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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