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秩序,预防和处理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规范处理程序,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学院正式学籍的普教本科学生,不论参加校内、校外的任何考试,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均可依据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应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和批评教育,警告或批评教育无效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一)携带规定以外且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或资料(含电子设备和通讯工具)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无故不参加考试的;
(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对给予记过处分的学生,其相关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储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并未放在指定位置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将试题答卷带出考场后,再将答卷交监考人员者;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答卷答案雷同者;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行为,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因违反考试纪律在本校曾受到处分,再次作弊者。
(二)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者。
(三)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行为,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找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二)盗窃试卷者。
第七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以监考人员、阅卷教师或考试巡视人员的判定为准。被举报者,通过教务部门调查后,以认定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为依据。
第八条对考试作弊的学生,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和物证,令其退出考场。同时,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试场记录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
第九条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当于当日或者次日将《试场记录单》和书面材料、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的试卷和物证一并送交考试中心。
第十条对学生考试舞弊已构成事实的处分按《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对考试作弊未遂的学生,视认错态度和情节轻重可以比照既遂者减轻或从轻处理。
第十二条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及时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签收,同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
第十三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不服,可按《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监考教师、阅卷教师及其他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在处理考试违纪作弊过程中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