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立德树人、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凡在我校学习期满一年并按时缴纳培养费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表现突出者均有资格参加研究生优秀个人评选,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可申请参评“优秀毕业研究生”。
二、评选类别
(一)优秀研究生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
(三)优秀毕业研究生
三、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具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2.思想上进,言行一致,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积极参加(承担)社会工作,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沟通能力。
3.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克服不良倾向,无违纪现象,勇于同错误行为作斗争。
4.热爱学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文明礼貌,爱护公物,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5.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自觉进行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二)具体条件
1.优秀研究生
申请校优秀研究生者,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学习勤奋刻苦,所学研究生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2)积极参加学术活动,二、三年级硕士生应有1篇公开发表的文章,或参与科研项目的研究并取得成效(以发表文章、证书的复印件或专家的认定书为准)。
2.校优秀研究生干部
申请校优秀研究生干部者,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校优秀研究生评选条件。
(2)担任学校或学院研究生会干部;各学院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成员;校研究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任职半年以上,且表现突出。
3.优秀毕业研究生
申请校优秀毕业研究生者,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学习勤奋、刻苦,课程学习成绩优良。所学课程平均学习成绩在80分以上,单科最低成绩不低于70分。
(2)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取得较突出的研究成果;在读期间在国内外重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含1篇)以上或获发明专利1项。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评为优秀毕业研究生:
(1)曾经获得“校优秀研究生”以上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
(2)在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各类比赛或竞赛(包括集体项目)中获得一、二、三等奖或第一、二、三名。
(3)在社会活动中,有突出的先进事迹,受到过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表彰或其他奖励。
(4)志愿到西部地区基层一线工作。
四、评选办法
1.研究生评先工作每学年进行2次。每学年9月-10月评定上学年的优秀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工作则在每年5月至6月进行。
2.评先工作结合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一并开展,由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确定当年的评选比例和综合评分,各学院按学校统一部署开展评先的具体工作。
3.优秀个人名单提出后,报学校审批,并公示。
五、奖励办法
研究生优秀个人由学校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奖励。
六、其他
凡受到学校党、团和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取消当学年评先资格。在评先结果公布后半年内,受到学校党、团和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取消荣誉称号,并追回荣誉证书。
七、附则
1.研究生在学校学习期间获得的所有奖励均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个人档案。
2.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