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体现党和政府、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爱护,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教本科、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措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的费用。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标准合理、学生本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校、院两级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及条件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程度,学校按标准分别认定为家庭经济一等(特别贫困)、二等(贫困)和三等(一般贫困)困难学生。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一)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别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的参考条件: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需提供相应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2.父母双方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
3.建档立卡等家庭子女;
4.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家庭子女;
5.直系亲属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7.受灾的家庭经济困难子女;
8.家庭突发性变故造成家人及财产发生重大损失的;
9.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相应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其他经学校三级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小组认定的特别经济困难的。
(二)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但无力支付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困难的参考条件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2.城镇父母一方下岗且未再就业子女;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
4.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5.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6.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
7.其他经学校三级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小组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能支付全部个人学习基本费用及部分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作为认定为一般困难的参考条件。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认定的,予以取消:
1.购买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2.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用品的;
3.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经常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或经常宴请同学的;
6.因为家庭建房、购房、结婚、做生意等原因欠债务的;
7.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的平均消费水平的;
8.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9.违反校纪校规,本学年或者上一学年受学校纪律处分的;
10.在提供贫困生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级认定机构。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以分党委书记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委、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学时进行,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将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认定程序如下:
1.本人申请
初次申请认定资格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下称“调查表”)和《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家庭困难学生认定综合评定表》(下称“认定综评表”),并于每学年开学后交本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具体时间见当年资助中心认定通知)。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认定综评表”。
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学生户籍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如:《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
2)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手册、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等),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3)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2.民主评议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家庭困难学生认定综合评定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综评表》和《调查表》,结合学生自评得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确定出本班参评学生的最后得分,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初步确定出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名单,确定本年级(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评议小组填写推荐意见,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报送时,需提交相应的会议记录。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并公示
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改。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公示通过后,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中签署意见,确定本学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填写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所报贫困生名单及《认定综评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者,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给予违纪处分。
第十条各学院、各班级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信息,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