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的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减免对象
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第二条减免条件
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规定履行了相应义务;
2、勤奋学习,成绩优异;
3、爱国爱校,努力进取;
4、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5、文明礼貌,遵纪守法;
6、经我校认定为一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别贫困);
7、国家或省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减免程序与要求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并附有《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复印件;
2、班委会民主评议后,提出推荐建议,院(系)在班级初选基础上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和现实表现提出减免初选建议名单,初审后公布名单,接受监督;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院(系)部初审意见并参考学生在校生活消费水平进行核实性调查,评定减免额度,并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定。
第四条减免额度
视学生贫困程度给予部分减免。
第五条监督检查
1、学生减免学费初选名单与审定名单均应进行资格性公告。该名单公布后三日内,学生有权提出异议,可依程序到院(系)(初选名单)或资助中心(审定名单)陈述意见。有关部门在三日内答复有关学生减免资格问题。
2、资助中心及院(系)应对已减免学费的学生资格进行核查与抽查。发现弄虚作假者,除须全额退交已减免的学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减免学费资格,并通知该学生,该学生在接到通知7日内必须缴清学费。
1)贫困生资格被取消者。
2)学生享受减免的学年中,所有必修课不及格课程超过两门者。
3)有其他违纪违规等不良表现者。
第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