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第二条 评选对象学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籍生。
第三条 奖励标准国家励志奖学金是奖励和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5000元/年。具体标准由当年的文件确定。国家助学金分春、秋两季发放,每次发放金额为受助金额的一半。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上一学年度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活动时数累计不少于20小时(次);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前5名;
6.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7.体测成绩达标,按要求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8.同一学年未获得国家奖学金;
9.经学校认定其家庭经济情况为特别贫困或贫困。
第五条 评审办法和程序
1.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申请者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班级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名单。由各学院贫困生认定小组主持召开专题班会,进行民主评议。班级民主评议时要求参加人数不少于全班学生的2/3,参加评议学生的1/2以上同意后方能推荐。并由班级出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评议过程的书面材料。
3.各院分党委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公示三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经审査不成立的,将审核名单、申请表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院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推荐名单并公示五日。
5.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
1.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奖的学生。湖北省财政厅将资金拨到学校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安排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直接转入获奖学生银行卡中。
2.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有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行为受到处分者,将追回国家奖学金全部金额,指标、奖金封存,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在下一学年重新评审。
3.发现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形,学校将立即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同时取消其下一年度各种评奖资格;指标、奖金封存,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在下_学年重新评审。
4.所有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同学必须主动注册成为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志愿汇”志愿者并积极参与校外志愿服务活动和校内志愿服务和义务劳动。学生每享受一次国家奖学金,就必须参加不少于20小时(次)的义务劳动。
5.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补充学习、生活费用,禁止学生将奖学金用于不当用途。
6.转专业的学生不参加当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