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化学校人事改革,建立健全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社部、教育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有关高校岗位设置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通过科学设岗,有效控制全校各类人员总体规模;通过优化结构,科学合理设置各级管理机构和各类岗位;通过分类管理,明确各类人员的岗位和职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在岗位设置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全员聘任制,强化岗位聘任,开展交流轮岗,使学校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开发和利用。
第三条岗位设置必须从学校实际出发,长远战略规划与近期需要统筹兼顾;与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专业建设相结合;与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改革相结合;与奖惩、考核、培训相结合;向教学一线、重点学科、硕士点学科、高层次人才团队建设倾斜;实现目标管理,宏观控制,动态调节,精简高效。
第四条岗位总数核定:学校按照生师比17:1的行业标准核定教师岗位数,按照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57%,核定全校岗位总量。其中,学生人数主要以全日制学生数为基础核算。
第五条岗位类别:
基本岗位类别: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管理岗和工勤技能岗。
过渡岗位是由学校掌握,用于调节阶段性任务或人员结构性矛盾的过渡性岗位。
特设岗位,根据发展需要,预留一些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六条岗位等级: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其中4级及以上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职数。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其中,正高级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七条岗位结构及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数量按学校岗位总量的72%设置,其中教师岗位数量按学校岗位总量的57%设置。管理岗位数量按学校岗位总量的20%设置,其中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管理岗控制在岗位总量的15%以内,二级学院管理岗位控制在5%以内。校园建设与管理处之外的职能部门设置的工勤岗占用管理(非教学专技)岗位职数。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各岗位类别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比例如下:
1.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其他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二级学院党政管理岗位编制数,根据各学院专业技术岗位人数和学生数核定。党政管理人员统计范围: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学院综合办公室、学院教科研办公室工作人员。A类岗位指纳入岗位编制管理的人员,B类岗位指劳务用工。
学生数1000-2000,增加1人,2000以上增加2人 |
2.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总体控制比例为1:3:5:1;其中非教学专技正高级按5%掌握,副高级按20%掌握,中级按50%掌握,初级按25%掌握。
专业技术正高级别、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执行以下控制标准:
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六、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九、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3.工勤技能岗位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控制比例为0.5:2:5:2.5。
第八条教师岗位,主要是指:
1.专职教师;
2.实验教师(分类后),指以实验教学为主要岗位职责兼顾理论教学,符合高校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
3.辅导员,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逐步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核定专职辅导员编制总数。辅导员编制包括二级学院副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专职辅导员等。
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主要设置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岗位。
第九条其他专技岗:按岗位总量的15%核定。
1.实验专技岗包括:实验技术岗和实验管理岗,占岗位总量的7%。其中,理工科类学院实验技术员和实验管理员岗位数不超过本单位岗位总数的15%,文管类学院实验技术员和实验管理员岗位数不超过本单位岗位总数的5%。实验管理员在目前职数控制下,不再增加,逐步减少。
2.其他专技岗占岗位总量的8%,主要设置在图书馆、档案馆、校报、学报、财务处、高教研究所、信息技术中心、建管处(工程系列)、审计处(会计统计)、教务处(教学研究)等职能处(科)室从事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的岗位。按照学校实际情况,以工作满负荷为基本要求,按需设置。
第十条其他规定:
1.两类岗位任职人员: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内设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岗位类别列入管理岗系列,按管理岗位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双岗双考”。
2.二级学院领导班子中具有副高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按教师岗位管理。
3.本条第1款之外的,在职能部门(含直属单位)中担任管理职务的且具有副高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学期为本科生系统讲授1门课的,可按专任教师统计。
4.在职能部门(含直属机构)非教师专技岗位上,同时担任管理副科、正科职务的人员一般按非教师专技岗管理,副处级及以上一般按管理岗位管理。
5.聘请校外教师数原则上不超过学校专任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劳务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全校教职工人数的10%。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