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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时间:22022-05-17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水平,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湖北省高等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暂行办法》(鄂纪发〔2010〕28号)等有关规定和《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全面落实师生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三重一大”决策主体是指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会议。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六)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七)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八)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九)校级以上重大表彰;

(十)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一)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党政机构和学院、校级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二)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三)推荐校级后备干部、上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三)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四)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五)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六)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有权调动、使用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用于学校事业发展的银行贷款;

(二)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100万元以上的追加或调整,大额度支出;

(四)重大捐赠、重大融资项目;

(五)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八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学校集体决策机构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按照相关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九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由归口管理的主办或牵头部门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提出初步意见或解决方案。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

(一)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依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应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决策之前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或听取咨询意见

(三)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干部任免的工作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

(四)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前,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深入调研究,充分听取师生员工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等书面材料。有关专项工作事项,决策前应提交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生、制度化。

(一)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二)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不能出席会议的,事可以对该次会议的议题发表意见

(三)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议决

(四)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五)“三重一大”决策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一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或主持人认为应该回避的,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监督。在未批准公开前,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集体决策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实施单位和负责人,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校党委书记、校长汇报。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应依据职责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五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除紧急情况外,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议事规则,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七)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其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中层领导班子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学校党委报告。学校党委将把中层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考核及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和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汽院党发〔2016〕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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