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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接受捐赠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时间:22014-10-30 作者: 点击数: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对外交流的不断增加,国内外(境外)单位、友人捐赠给我校的仪器设备日益增多。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仪器设备各项管理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更好地管好、用好这些仪器设备,充分发挥这部分宝贵资源的效益,以利于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是国内外(境外)单位、个人向我校和校属各单位捐助、赠送的仪器设备都属于本管理范围。个人接受捐助、赠送的仪器设备如属上述范围的,也应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条上述范围的捐赠仪器设备的产权属于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均应挂靠到学校正式建制单位,办理入账手续。未经学校审核批准,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变更捐赠仪器设备产权、转赠、转卖与报废。  

第三条校属各单位正式接受捐赠,应及时持有关捐赠资料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四条仪器设备到校后,应由使用单位组成验收小组按捐赠清单对照说明书、装箱单及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校验,逐件清点。在型号、规格、数量等确认无误后,方可逐项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单》。  

第五条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特别是进口仪器设备应由使用单位人员、有关专家组成技术验收小组,逐项考核设备及附加的技术指标和功能,填写报告、列出验收技术指标,签字后存档。  

第六条在验收中,如发现损坏短缺情况,属运输中问题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由资产管理处和接受捐赠的单位向运输单位提出,办理索赔和补齐等手续。  

第七条设备验收后,由资产管理处编号,入学校固定资产帐,并在经费来源一览里注明“捐赠”字样,纳入学校正常的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八条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逃汇、骗购外汇的;  

2、偷税、逃税的;  

3、进行走私活动的;  

4、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免税进口的捐赠设备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5、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设备造成损失;  

6、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相应规章制度作废。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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