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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时间:22014-10-30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教学、科研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仪器设备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价格起点,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的仪器设备。凡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含计算机软件),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自筹资金等)及进入渠道(购置、自制、接受捐赠等)都属于本规定管理范围。  

第三条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调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四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的原则,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行校、院(系、所、中心、部、处等,下称使用单位)分级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各使用单位应指定一位负责人主管仪器设备工作,并合理配备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履行仪器设备经常性管理职责。  

第五条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器设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登记建账、清产核查、使用调剂、报废处理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做好仪器设备分类统计;  

3、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开放共享,加强设备调剂,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4、指导、培训设备管理员。  

第六条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2、落实本单位设备管理员的配备,实施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3、审查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配置及更新方案,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购置可行性论证以及调剂、报损、报废等手续的审核;  

4、整合本单位仪器设备资源,促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七条设备管理员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学校和本单位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  

2、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验收、登记、报销、保管、相关信息录入与更新以及调剂、报损、报废等手续;  

3、管理本单位仪器设备账目,定期与资产管理处对账,做到账账相符,并按规定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4、负责本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的管理,建立仪器设备借用登记账,严格借用、归还手续;  

5、经常清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掌握仪器设备使用状况,保证仪器设备标签完整,做到账物相符;  

6、配合资产管理处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和评估,及时向本单位主管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处报告核查及评估结果。  

第三章管理范围与计价标准

第八条按照仪器设备的自身价值及耐用年限,可分为固定资产与低值耐用品两大类,其划分标准如下:  

1、单价在800元及以上、耐用期在1年以上、能独立使用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仪器设备为固定资产,属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由学校统一管理。其中,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为大型仪器设备。  

2、单价不足800元、耐用期1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为低值耐用品,不列为校一级固定资产管理,由各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第九条仪器设备计价标准:  

1、购入的仪器设备(含附件)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验收入账;  

2、自行研制或外协加工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按照研制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依据加工明细、财务付款凭证等)验收入账;  

3、对原有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扩充新功能,验收合格后按照改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增记其原值;  

4、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验收入账(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价值);  

5、无偿调入的仪器设备,按照原值入账;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估价入账;  

6、进口的仪器设备,按照仪器设备购入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入账(进口过程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价值);  

7、计算机等仪器设备,如增加零配件或扩充功能的,应作为仪器设备增值记账;如更新零配件,则办理“以旧换新”手续,不增加设备原值;  

8、仪器设备维修、保养所支付的费用,不增加仪器设备原值。  

第四章购置和验收

第十条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和学科发展的需要,由各使用单位制定购置方案。购置大型仪器设备,须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报经费主管部门及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采购,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委托招标采购,具体实施按《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到货后,各使用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仪器设备的验收实行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具体按《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登记建账制度。购置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办理登记建账手续。未经建账的仪器设备,不予办理财务报账手续。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设备管理和使用要做到“三好”(即管好、用好、修好)、“三防” (即防尘、防潮、防震)、“四会” (即会操作、会保养、会检查、会简易维修)、“四定” (即定人保管、定人养护、定室存放、定期核查),保证设备性能安全可靠,无滴(水、油)、跑(气)、冒(烟)、漏(电、水)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各使用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仪器设备管理系统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仪器设备管理信息化、科学化。  

第十六条各使用单位要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及使用、维护、维修制度。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应及时修复,保证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与安全。  

第十七条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发生故障应及时送修,以确保设备经常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和良好的清洁度。原则上小修不出院系,中修不出校,大修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后进行。  

第十八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使用时还必须做好使用记录(包括故障、维修、当事人、机时等)。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具体按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在用的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改。如确需拆改,须经各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大型仪器设备的拆改须经使用单位和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各使用单位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增加开机时间,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中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在仪器设备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擅自外借、出租、丢弃等行为。  

第六章借用、调拨、移交管理

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在校内各单位之间借用,须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并办理借用手续。设备管理员负责督促借用的仪器设备及时归还。  

第二十三条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对校外单位借用。确因工作需要,在不影响教学、科研工作的情况下,凭借方单位公函,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并签订书面协议,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外借。借用协议应包含具体的借用期、租金和仪器设备的交接验收手续、逾期及损坏、遗失的赔偿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各使用单位对闲置、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资产管理处进行调剂。校内各单位之间的仪器设备调剂,经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后,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过户手续。大型仪器设备的调剂,须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向校外调拨仪器设备,由需求方提交单位公函,经设备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资产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才能办理调拨及账务手续。  

第二十六条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免税进口仪器设备,不得擅自转移、挪用、出租或外借,否则按国家海关有关法规处罚。  

第二十七条离(退)休、调出以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人员,应在离岗前经所在单位设备管理员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带走、转送、变卖等)原有仪器设备。  

第七章仪器设备的处置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渠道和经费来源如何,均属学校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报废、擅自变卖。  

第二十九条确因损坏、淘汰等原因无修复价值或已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须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报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后,方能报废。大型仪器设备的报废按《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报废的仪器设备在审批手续齐全后,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回收,注销固定资产账,同时办理财务销账事宜。  

第三十一条仪器设备回收报废工作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有特殊要求需及时报废回收的仪器设备,可作特殊处理。  

第三十二条资产管理处成立报废仪器资产管理处理工作小组,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对报废仪器设备进行变价处理。  

第三十三条各使用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严格的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  

第三十四条仪器设备因操作使用不当,违反操作规程,致使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停机并报告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根据“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对所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在查明原因后依据情节轻重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资产管理处,同时查明损坏或丢失的情况及原因。仪器设备发生被盗,应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对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将追究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处理具体按《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仪器设备及物资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制度》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相应规章制度作废。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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