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养学术作风严谨、理论功底扎实、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营造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和制度环境,促进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一、学术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
(一)研究生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须坚持:
1.求真务实、诚实守信、严谨自律、团结合作;
2.模范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
3.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
4.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和利;
(二)研究生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1.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凡引用他人成果、数据、思想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出版机构等);
2.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重复率超过20%;
3.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
4.篡改、伪造研究数据;
5.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6.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答辩等;
7.一稿多投;
8.虚开发表文章接受函;
9.在各类考试中,以任何形式作弊;
10.在承担助教、助研等工作中以职谋私;
11.其它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和处罚
凡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之一者,按《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违纪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受理和监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受理研究生学术道德的问题。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学术道德规范鉴定小组,负责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鉴定。
四、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