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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
时间:2014-10-30 作者: 点击数:

为培养学术作风严谨、理论功底扎实、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营造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和制度环境,促进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一、学术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

(一)研究生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须坚持:  

1.求真务实、诚实守信、严谨自律、团结合作;  

2.模范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  

3.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  

4.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和利;  

(二)研究生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1.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凡引用他人成果、数据、思想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出版机构等);  

2.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重复率超过20%;  

3.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  

4.篡改、伪造研究数据;  

5.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6.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答辩等;  

7.一稿多投;  

8.虚开发表文章接受函;  

9.在各类考试中,以任何形式作弊;  

10.在承担助教、助研等工作中以职谋私;  

11.其它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和处罚

凡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之一者,按《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违纪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受理和监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受理研究生学术道德的问题。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学术道德规范鉴定小组,负责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鉴定。  

四、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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