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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2016-09-09 作者: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风建设,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位论文包括申请硕士学位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和申请学士学位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第三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对象为在校学生、学校教师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指直接将他人或已存在的思想、观点、数据、图像、研究方法、文字表述等,不加引注或说明,以自己的名义发表;过度引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内容。

1.直接使用或不改变其本意地转述他人的论文、观点、结论等,却不加引注;或对他人的论点、观点、结论等内容进行增加、删减、拆分、重组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2.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却不加引注;或者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进行修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3.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具有独创性的研究(实验)方法却不加引用;或者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研究方法的一些非核心元素修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4.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却不加引注;或者多处使用某一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却只在其中一处或多处加以标注;或者连续使用来源于多个文献的文字表述,却只标注其中一个或几个文献出处。

5.不改变其本意地转述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却不加引注;或者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修改一些词语后使用,却不加引注;或直接套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论证结构,仅仅改变其中的方法、数据、结论等内容。

6.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全部或大部分内容;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的结构、段落顺序后使用

(四)伪造数据指编造或虚构数据或事实,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编造不以实际调查或实验取得的数据、图像。

2.伪造无法通过重复实验而再次取得的样品等。

3.编造不符合实际或无法重复验证的研究方法、结论等。

4.编造能为论文提供支撑的资料或参考文献。

5.编造论文中相关研究的资助来源。

(五)篡改是指故意改变数据和事实,使其失去真实性。

1.改变原始调查或实验数据,使其本意发生改变。

2.修改原始文字记录等,使其本意发生改变。

3.拼接不同图像从而构造不真实的图像。

4.修改图像的某些部分,使对图像的解释发生改变。

5.改变所使用文献的本意,使其对己有利。

第五条  职责划分

(一)指导教师职责

1.对其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

2.负责指导其所带毕业生的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

3.加强对学生研究方法的指导,引导学生独立撰写论文;

4.定期检查学位论文进度,及时回答论文写作中遇到的问题;

5.审查学位论文是否存在作假情形。

(二)学院职责

1.负责分配学士学位论文导师及论文评阅老师,并报教务处备案

2.负责向相关学生宣传《办法》并贯彻实施。

3.构建学院内部的学位论文审查机制。

(三)学位办职责

1.统筹规划学校每年的学术道德宣讲活动。

2.负责将处理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学位论文审查

学士学位论文的审查由教务处和二级学院负责组织。论文要有专门的审阅老师,并出具审阅意见。审阅老师要给出修改意见并判定是否为论文作假,学生根据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仍判定为论文作假,则延期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的审查由研究生处和导师负责,论文送审前须经导师签字确认。

所有学位论文要通过“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查系统”检测,硕士学位论文的文字复制比不得超过20%,学士学位论文的文字复制比不得超过30%。未接受论文检测的毕业生,学校将不受理其学位资格申请。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

第七条  调查和处理程序

(一)对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要进行抽查审核,抽查比例为当年申请学位人数的10%

(二)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其进行调查认定。必要时可以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或者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认定。

(三)对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将调查情况和拟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书送交当事人本人。

(四)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八条  处分办法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学校将对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进行公示。自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学位。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在岗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对该院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关负责人相应处分。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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