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学生申诉处理
第七十一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和纪律处分及学生评优、奖励等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二条学生对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三条从处理、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四条学生对评优、奖励、贷、免、补等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工作部实名书面投诉,由学生工作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或答复;如仍有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七十五条自学校学生工作主管部门对学生评优、奖励等处理或答复之日起,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诉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