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增强学生的竞争意识,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可靠接班人和合格建设者,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有关规定及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方式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学校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四条 学校设立以下奖项:
(一)政府奖学金
1、 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国家助学金
(二)人民奖学金
(三)优秀新生奖学金
(四)东风奖学金
第五条 学校评定以下荣誉称号:
(一)“十佳大学生”称号
(二)“三好学生标兵”称号
(三)“三好学生”称号
(四)“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五)“优秀学生会干部”称号
(六)“优秀学生会工作者”称号
(七)“优秀社团干部”称号
(八)“优秀社团工作者”称号
(九)“优秀团员”称号
(十)“优秀毕业生”称号
(十一)“社会实践积极分子”称号
(十二)“志愿服务活动优秀组织者”称号
(十三)“优秀志愿者”称号
第三章 奖励的评定
第六条 政府奖学金的评定办法另行规定,人民奖学金的评定办法如下:
(一)人民奖学金的奖励对象:
全日制在校普教本科学生。
(二)人民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人民奖学金获得者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刻苦钻研、勇于进取、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物、热爱劳动、勤俭节约、思想品德高尚;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2、综合测评成绩以班级、年级或专业(各学院自行确定)排名处于前3%者,具有一等奖评定资格;
综合测评成绩以班级、年级或专业(各学院自行确定)排名处于前10%者,具有二等奖评定资格;
综合测评成绩以班级、年级或专业(各学院自行确定)排名处于前18%者,具有三等奖评定资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该学期评奖资格。
(1)违纪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2)操行成绩为差者;
(3)一门或一门以上考试或考查(含体育课)课程成绩不及格者。
(三)人民奖学金奖励人数及金额:
一等人民奖学金1200元/人·学年不超过学生人数的3%
二等人民奖学金 800元/人·学年不超过学生人数的7%
三等人民奖学金 600元/人·学年不超过学生人数的8%
(四)评奖办法和时间
1、人民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每学期的人民奖学金在下学期开学的第一个月内评定完成。
2、毕业班毕业学期不参加人民奖学金的评定。
3、奖学金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评定。评定程序由班委充分酝酿后提名,辅导员、班主任组织班委会和团支部按标准和比例提出候选名单,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初审名单在学院至少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工部核准。
4、人民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必须充分酝酿,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坚持标准,民主评议,从严掌握。
5、对学工部核准的人民奖学金名单有异议的学生可向学工部反映,学工部有权取消不符合条件的人民奖学金获得者的获奖资格。对学工部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实名投诉。
6、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参加当学期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具体处理方式由各学院制定具体标准执行。
第七条 优秀新生奖学金
评定详见《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优秀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八条 东风奖学金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参加科技竞赛,推动企业与学校的交流,扩大东风公司在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中的影响,东风汽车公司与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共同设立“东风奖学金”。
(一)评选对象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在籍的全日制本科、高职(专科)学生均可申报。
(二)奖励等级
一等奖3000元/项不超过5项
二等奖1500元/项不超过12项
三等奖1000元/项不超过15项
(四)评奖资格
1、由教务处、学工部(校团委)、科研处组织的参加大学生各类科技知识竞赛获国家二等奖以上者,具有一等奖评定资格;
2、参加省级(地区级)大学生各类科技知识竞赛获二等奖以上者及参加国家级大学生各类科技知识竞赛获三等奖者具有二等奖评定资格;
3、参加省级(地区级)大学生各类科技知识竞赛获三等奖者、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以学院学生身份发表科研论文、调查报告者具有三等奖评定资格。
(五)评奖时间及方法
1、东风奖学金每年5月份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
2、评选的程序是:以项目为单位,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初审推荐,报学工部审核,学工部组织专家评审并公示。
第九条 三好学生
(一)评选条件
1、政治思想品德方面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理论,积极参加时事政治学习,学好思想政治理论课,考试(考核)成绩优良;
(3)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4)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抵制不良行为;
(5)该学年操行成绩评定为优秀。
2、学习方面
(1)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
(2)学年内各门必修课考核成绩均在良好以上,学年综合测评达班上前5名;
(3)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和独立钻研精神,有一定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造能力,或在某一学科中成绩突出,发表或写出了具有较高水平的论文或作品。
3、体育方面
积极参加各项体育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规定,成绩在良好以上,身体健康。
4、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5%。
(二)评奖时间及方法
1、每年9月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
2、评选的程序是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初审后推荐,报学工部审核。
(三)奖励办法
每年10月份表彰,发给证书和奖章。
第十条 三好学生标兵
(一)评选条件
1、本学年校级三好学生特别优秀者,占三好学生总数的5%;
2、学年内各门功课成绩优秀率为80%以上;
3、学习上富有创造能力,并有显著成绩;
4、体育成绩优秀,或在校级以上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
(二)评奖时间及方法
1、每年9月下旬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
2、评选的程序是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初审后推荐,报学工部审核。
(三)奖励办法
每年10月份表彰,发给证书和奖章。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评选条件
1、政治思想品德方面、体育方面符合三好学生的条件;
2、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埋头苦干,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并出色地完成党团组织交给的任务;
3、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
4、学年内各门必修课成绩均合格。
(二)评奖时间及方法
1、每年4月份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
2、评选的程序是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初审后推荐,报校团委审核。
(三)奖励办法
每年5月份表彰,发给证书和奖章。
第十二条 优秀团员
(一)评选条件
1、在政治思想品德方面、体育方面符合三好学生的条件;
2、学习认真,成绩优良,无不及格课程,学年综合测评在班级排名前三分之一;
3、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成为团组织活动的骨干。
4、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5%。
(二)评奖时间及方法
1、每年4月份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
2、评选的程序是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初审后推荐,报校团委审核。
(三)奖励办法
每年5月份表彰,发给证书和奖章。
第十三条 十佳大学生
(一)评选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2、 在上学年中受表彰的优秀个人(如: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社团干部、优秀团员、社会实践积极分子等);
3、 上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为班级前5名;
4、 在校期间无处分;
5、 当学年考试无不及格;
6、 组织纪律和集体观念强,能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在同学中威信高;
7、 品德高尚、严于律己、作风正派;
8、 积极参加或成功组织班级、学院、学校的各项活动;
9、 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10、在省部级或国家级的学术科技类竞赛或文体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可不受以上条件的限制。
(二)评奖时间及方法
1、每二年评选一次;
2、各学院按规定向团委推荐候选人,团委审核后组织教师和学生评选,评选结果予以公示。
(三)奖励办法
5月份表彰,发给证书和奖章。
第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
(一)评选对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对象为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评选条件
1、本科生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且6次综合测评均在班上前5名。
2、全国英语四级统测成绩达到425分以上;
3、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凡被评为省级以上优秀学生,作为当然的优秀毕业生;
5、本科生至少两次获得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三好学生、十佳大学生等校级以上荣誉;
6、在校期间无处分。
(三)评选办法
1、推荐、评选工作由学院分党委负责,本人提出申请或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提名,在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的基础上,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推荐人选,报学工部审批。
2、优秀毕业生经学院批准后公示,发给优秀毕业生证书和奖章。
3、优秀毕业生填写《优秀毕业生推荐表》一式三份,一份交档案室存入个人档案,一份学院留存,一份交学工部办公室。
4、优秀毕业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3%,以当年通知为准。
(四)评选时间
毕业学年第一学期评比。
第十五条 社会实践积极分子
(一)评选条件
1、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专业课学习成绩总体合格;
2、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取得较大成绩;
3、虽未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但自发进行社会实践,取得突出成绩或提交较高价值调研(实践)报告的。
(二)评选办法
1、每年9月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申报;
2、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审核、推荐,报校团委审批。
(三)奖励办法
每年10月份表彰,颁发证书与奖品。
第十六条优秀社团干部、优秀社团工作者、志愿服务活动优秀组织者、优秀志愿者、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学生会工作者的评比和表彰办法以当年校团委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学工部。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
2005年
9月
1日起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