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选对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籍生。
第三条 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平均标准为每生每年2200元。具体资助标准由当年国家和省教育厅当年发布的文件确定。国家助学金分春、秋两季发放,每次发放金额为受助金额的一半。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如下: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合格,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5.体测成绩达标,积极参加学校、各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具体要求如下(成绩要求均不含公选课):
(1)一等国家助学金: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为一等(特别贫困),学习成绩良好(上学年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记录,“六类人员”除外);
(2)二等国家助学金: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为二等(贫困),学习成绩合格,上学年必修课程中不及格门数不得超过1门(含重修课程);
(3)三等国家助学金: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为二等(贫困),学习成绩合格,上学年必修课程中不及格门数不得超过2门(含重修课程)。
7.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大意外、导致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的,经本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学院审批,可参照贫困生标准享受助学金。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办法
1.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申请者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班级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名单。由各院贫困生认定小组组织召开专题班会,进行民主评议。班级民主评议时要求参加人数不少于全班学生的2/3,参加评议学生的1/2以上同意后方能推荐。并由班级出具国家助学金学生评议过程的书面材料。
3.各院分党委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査,经审査符合评选条件的,公示三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将审核名单、申请表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院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推荐名单并公示五日。
5.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管理
1.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奖的学生。湖北省财政厅将资金拨到学校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安排发放给受助学生。国家助学金由学校直接转入获奖学生银行卡中。
2.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有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行为受到处分者,将追回国家助学金全部金额,指标、奖金封存,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在下一学年重新评审。
3.发现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形,学校将立即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助学金,同时取消其下一年度各种评奖资格,指标、奖金封存,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在下一学年重新评审。
4.所有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同学必须主动注册成为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志愿汇”志愿者并积极参与校外志愿服务活动和校内志愿服务和义务劳动。学生每享受一次国家奖助学金,就必须参加不少于20小时(次)的义务劳动。
5.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充学习、生活费用,禁止学生将助学金用于不当用途。
6.转专业的学生不参加当学年国家助学金的评选。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