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办法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栏目 ->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 学籍管理办法 -> 正文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8月修订)
时间:2014-10-30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市场经济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富有创新精神的人才,遵循因材施教的原则,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给学生以较大的学习自主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注重思想修养,陶冶情操,并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风尚,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素质;发扬求是校风,勤奋学习,不断实践,锐意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成为适应21世纪发展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各类专门人才。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交国家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任何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不能康复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按学校规定时间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以下简称学杂费)后,持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没有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无权享有《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学制及建制  

 

第七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实行学分制,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根据学生修满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不同情况,实行弹性修业年限,修业年限为三年至六年。  

学生提前修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实践环节的学分后,经本人申请,可获准提前一年毕业。  

对于学习有困难或有特殊原因的学生,可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但在校学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年。滞后毕业在校学习的学生安排在原所在学院下一年相同专业(没有相同专业的转入相近专业)的相应班级,并按当年本专业学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第八条 保留班级建制,配备辅导员或班主任,加强对学生的学业指导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章课程与学分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专业培养目标及要求设置各专业课程,并体现在专业培养计划中。各专业设置的各类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  

第十条 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1、必修课是根据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要求,规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或教学环节。每个学生都必须学习掌握并取得规定学分;  

2、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两类。每个学生必须按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  

公共选修课是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拓宽学生知识面,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选修课程;  

专业选修课是进一步拓宽专业口径、加深专业基础、强化专业技能、体现专业特色的选修课程。  

第十一条 学分是用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学分分为课内学分和课外学分。  

课内学分的计算以学期为计算周期,以完成课程学习所需要的学时为标准。原则上按16学时折算1学分,每门课程的学分精确到0.5分,跨学期的课程分学期单独计算学分。  

第十二条 学校对以下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分计算标准作特殊规定:  

1、形势与政策课按每学期0.5学分计算,军事理论课(包括军训)按2学分计算;  

2、包含于一门课程总学时之内的实验、实习、上机、课堂讨论、习题课不单独计算学分,但必须按任课教师的要求完成任务,否则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3、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教学(金工、电子、电工等)实习、课程设计、独立设置的实验、生产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等按以下标准计算学分:  

(1)集中进行的,按每周1学分计算,毕业设计(论文)按每周0.5学分计算;  

(2)分散进行的或不足一周的,按累计30学时计算1学分;  

(3)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按24学时计算1学分。  

4、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获得一定的课外学分,详见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中的具体要求和我校《课外学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5、入学教育、品德教育、操行评定、毕业教育等不计学分,但必须完成,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课程修读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照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修读本专业设置的全部必修课程和选修一定的选修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学生须修满所学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才能毕业。  

第十四条 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必须按照本专业的培养计划和公布的开课计划进行选课。选课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程,再选后续课程。  

第十五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所修读课程学分数必须大于或等于17学分且小于35学分。  

第十六条 在学校期间,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在辅导员、班主任或指导教师指导下制定合理的发展目标和学习计划,自主选择课程学习,适当安排学习进度。  

学生可提前修完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提前毕业;在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放慢学习进度,在不违反学校课程修读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修完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滞后毕业。  

第十七条 学生具体选课事宜按《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分制选课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符合一定条件的学生,可提出课程的免修或课程替代的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生效。  

1、免修  

学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学习的课程可以提出免修申请。申请时必须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和相关任课教师批准后交教务与学籍管理中心审批。  

2、课程替代  

学生因已学习与某门课程内容相近的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可以提出课程替代申请。申请时必须填写《课程替代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和相关任课教师批准后交教务与学籍管理中心审批。  

 

第六章 课程重修  

 

第十九条 学生凡参加正常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以下同)而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可申请重修;学生本人对考核成绩不满意的课程也可重修。  

凡旷考、缺考以及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安排重修。  

第二十条 必修课必须重修原课程;选修课可重修原课程也可以在规定的选课范围内改修其它课程,但学生必须注意达到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数。  

第二十一条 重修可分为插班重修、开班重修和辅导重修三种学习方式进行。  

插班重修:对学期内开设的课程,重修人数未达到开班人数要求的课程一般采取插班方式重修;  

开班重修:对学期内开设的课程,重修人数达到开班人数要求的课程可考虑单独组班开课重修。  

辅导重修:对学期内未开设的课程,学校可指定教师进行辅导重修。  

第二十二条 重修或改修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具体程序见《学生成绩管理规定》。  

 

第七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二十三条 学生所修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及格后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四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可根据课程教学要求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多种方式进行。  

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一般采用五级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二十五条 学分绩点的计算。学校采用学分绩点制综合考查学生的学习质量,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依据。学分绩点的计算规定如下:  

1、课程绩点的确定:  

1)当考核成绩大于60分(含60分)时,课程绩点为考核成绩除105,计算公式为:课程绩点=考核分数÷105  

2)当考核成绩小于60分时,特别规定课程绩点为0  

3)在计算时,对于五级分制的考核成绩,按下列标准折算:“优”按90分、“良”按80分、“中”按70分、“及格”按60分、“不及格”按50分计算。  

2、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为学生该课程的绩点乘以该门课程的学分数,计算公式为: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3、平均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  

平均课程学分绩点等于各门课程(不含毕业设计(论文))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各门课程的学分之和(保留小数点后三位),计算公式为:  

平均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4、平均课程学分绩点每学年统计一次,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标准和评奖、评优以及提前毕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培养计划安排参加各门课程的学习与考核;  

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无故缺交作业超过三分之一者,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者,应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凡擅自缺考(事后说明原因)和无故旷考(事后未说明原因)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取消补考资格,无故旷考者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因重病重伤住院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在考前凭相应的证明提出缓考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与学籍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进行。每学期申请缓考的门数一般不得超过两门。  

第二十七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实习、军训等都实行考勤。凡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成绩考核的具体要求详见我校《学生成绩管理规定》。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若需转学,按《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优秀学生在校期间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一条 转专业以前己修完且取得学分成绩的课程,如果高于或相当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有关课程要求的,可予认可并申请课程替代。凡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不符的课程成绩可按转入专业的选修课成绩予以登记。  

 

第九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的,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学生要求休学,应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转告学生本人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开始时间从休学当学期学期初开始计算,无论何种原因休学,累计休学期间不超过2年。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有关问题,按《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搞科技开发、创办企业等原因须中途停学。经本人申请,院长签字,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应征入伍学生的学籍按《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休学学生一般不得中途复学。休学期满者,应于开学前一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教务处申请复学。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的转入相近专业);  

3、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院校,学校不对学生在此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十章 学业警告、延长学籍与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在一学期内所修课程中不及格学分数大于或等于10学分或在一学期内所修读学分数小于16学分给予学业警告。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一学年内所修读课程中不及格学分数累计达到15学分(含15学分)或在校期间所修读课程中不及格学分数累计达到20学分(含20学分)者作延长学籍处理,  

具体处理方式(延长学籍或在原班学习)由各二级学院制订具体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延长学习期限等),在校时间累计已满六年且未修满规定学分者;  

2、当学年获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不含课外学分)低于16学分者;  

3、在校期间累计超过2次(含休学)延长学籍规定学分者;  

4、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6、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一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7、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闲病等疾病者;  

8、患其他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者;  

9、本人申请退学(经家长签字同意),经劝告无效者;  

因第23点原因退学的学生,具体处理方式(退学或延长学籍)由各二级学院制订具体标准执行。按本条规定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程序按《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进行。  

第四十一条 学生退学后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应回生源所在地落户。  

2、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离校的学生或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毕业时所在年级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取得该专业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和各分项最低学分(含创新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我校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三条 提前修满本专业学生毕业时所在年级的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分,且各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含2.5)的优秀学生,其它各方面均合格者,可申请提前毕业;各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下(不含2.5)的学生,经教务处和学工部批准,允许提前离校,学校可为其出具毕业证明,但毕业证书按学制规定时间发放。  

第四十四条 因学业困难,中断学业等原因而不能按期毕业者,可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申请滞后毕业(须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获准滞后毕业的学生归入本专业下一年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基本学制年限内未取得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而未申请延长学籍的,距毕业要求学分数在15分以内者(不含公选课和毕业设计)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15分以上者做自动退学处理,发给肄业证书。学生结业或肄业后不再具有我校学籍,不得继续在学校参加教学活动。  

第四十六条 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结业后,在修业年限内可重返学校重修未能取得的学分,取得学分后再换发毕业证书,并不再授予学位。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四十七条 因学业困难,中断学业等原因而退学,且在校期间满一年以上者,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不按《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注册的学生视为无学籍学生。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2007级及以后年级本科学生。  

第五十条 2010 91 以前已按我校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处理过的事项一律不变更。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它文件与本规定有不符之处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一条: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