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仪器设备及物资器材的有效管理,避免非正常损坏和不必要的丢失浪费,更好地为教学和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仪器设备及物资器材损坏丢失符合以下1—5内容之一者应负责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要求,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坏;
2、未经批准同意,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
3、未经培训,又不掌握操作技术及性能而动用仪器设备;
4、管理不善,工作失职或其它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及物资器材丢失;
5、一切责任事故。
第三条普通性设备损坏赔偿标准如下:
1、损坏价值在百元以下,按原值的30%赔偿;
2、损坏价值在千元以下,按原值的20%—15%赔偿;
3、损坏价值在万元以下,按原值的10%—6%赔偿;
4、损坏价值在万元以上,按原值的5%—3%赔偿。
第四条普通性设备丢失赔偿标准如下:
1、使用期不超过一年按原值的70%赔偿;
2、使用期超过一年不超过三年,按原值的60%—55%赔偿;
3、使用期超过三年按原值的50%—40%赔偿。
第五条与日常生活有关的仪器设备及物资器材(包括:电视机、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冰箱、洗衣机、照相机、电风扇、计算机及其外设、移动存储设备、计算器、万用表、绘图仪及其它使用维修工具等)的损坏丢失赔偿标准有别于普通性设备。
第六条与日常生活有关的仪器设备及物资器材损坏赔偿标准如下
1、损坏价值在百元以下按原值的40%赔偿;
2、损坏价值在千元以下按原值的30%赔偿;
3、损坏价值在万元以下按原值的20%赔偿;
4、损坏价值在万元以上按原值的10%赔偿。
第七条与日常生活有关的仪器设备及物资器材丢失赔偿标准如下:
1、使用期不超过半年,按原值的100%赔偿;
2、使用期不超过一年半,按原值的80%赔偿;
3、使用期不超过三年,按原值的70%赔偿;
4、使用期在三年以上,按原值的60%—40%赔偿;
5、使用期在六年以上,按原值的30%—20%赔偿。
第八条仪器设备及物资器材因为被盗而丢失损坏的,在有公安、保卫部门出具的被盗失证明,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的情况下,可免于赔偿。
第九条核实赔偿与交款手续
1、仪器设备及物资器材损坏或丢失后应立即报告资产管理处。若有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按赔偿标准加1—2倍赔偿。
2、损坏和丢失情况,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会同有关单位调查核实。
3、调查核实清楚后,按损坏丢失赔偿标准由资产管理处责成责任者到校财务处交纳赔偿费,在限期内不交纳者,则委托财务处从本人下月工资(奖学金)中扣除。
第十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相应规章制度作废。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