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家具资产的管理,保障全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具是指桌、椅、床、柜、沙发、台架等一般设备。
第三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家具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家具采购、验收、记帐、建卡、调配、报废审批等管理工作。学校指定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家具的日常维修。
第四条各院系(部)、处(室)、中心须有人兼任家具管理工作,主要负责本单位家具建帐、报销、维护和报废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属公共使用的家具(如:教室、会议室、学生宿舍内的家具)由各使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按学校规定时间、程序向各经费主管部门进行申报、落实家具采购计划,由资产管理处按《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家具采购。有特殊需求的部门应同时提供所需家具的规格、材质、效果图样等。
第七条家具到货后由资产管理处和使用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可办理领用和付款手续。无论何种经费购置的家具均需办理验收领用手续。未办理手续财务处不得给予报销。接收赠送的家具也要按以上办法进行管理,赠送家具单价不详的按照现市场价估价上帐。
第八条家具调入、调出时,家具管理人员要凭调拨单及时调整家具帐,保持帐、卡、物相符。
第九条各单位更换家具管理人员时,必须办理家具及帐务移交手续,交接双方和单位领导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名,否则因交接不清造成家具丢失的,要追查单位领导和原家具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未经资产管理处批准,学校家具一律不得外租、外借,违者按家具帐面值的2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
第十一条由于责任心不强造成家具丢失,按照家具原值折旧后的40%进行赔偿,人为损坏家具使家具失去使用价值,按家具原值折旧后的100%赔偿(办公家具赔偿折旧率每年按5%计算,学生生活用家具每年按10%计算)。
第十二条各单位对长期闲置不用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家具,要及时办理调剂、报废手续,不得随意堆放。家具报废必须由使用单位填写学校的报废申请单,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同意报废后才能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三条回收的报废家具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处理,残值收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相应规章制度作废。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