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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时间:2021-10-08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和《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章程》,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校党委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学校党委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学校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

(四)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五)决定召开学校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七)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八)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需要由党委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常委会召集,党委书记主持。

第八条 党委全体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根据议题需要,可召开党委全体会议扩大会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委员的校领导、学校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长可以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委全体会议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提交党委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会前应做好充分准备。根据会议需要,有关部门应提供相关材料,由学校办公室汇总审核。

第十条  党委全体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全体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二条 党委全体会议议题由党委常委会委员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相关单位也可以参加汇报。

第十三条 党委全体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 党委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全体会议决策的,党委常委会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全体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党委全体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六条 党委全体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七条 党委全体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党委全体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党委全体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事项,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有关事项要明确承办部门和责任人,由学校办公室协助分管领导进行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主要领导和全委会报告。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全体会议复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党委全体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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