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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时间:22014-10-30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录取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事假不超过半个月,病假不超过1个月。逾期仍不能报到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附相关证明,经研究生处批准执行。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申请入学,由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在籍研究生应按规定时间返校,持本人研究生证到研究生处培养办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不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未按时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研究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和相关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的考核以百分制评定成绩,学位课达70分、非学位课达60分为合格,其他培养环节以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即取得相应学分。缺课超过该课程的1/3课时不得参加考核。

第九条研究生旷考则该门课程考核无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须考前提交“缓考申请表”,经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缓考。每门课程只允许申请一次缓考。考试成绩按实际得分登记。缓考不合格直接重修。

第十条一门课程不合格,可在下学期初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须重修;两门课程不合格必须重修。若下一届未开该课程,经导师和研究生处同意,选择与该课程内容相近的课程重修。补考、重修通过的课程成绩按合格分数登记。

第十一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和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不得转专业和转学。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和转学者,可以在每学年开学前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转专业与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转专业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和导师同意,经接收导师和学院考核通过,证明具有培养基础,拟定初步培养计划,报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  

(二)转学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和导师提出意见,经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接受单位同意,报省教育厅审批并备案;  

(三)外单位要求转入我校的研究生,须由本人及所在单位向我校提出申请,并通过有关学院和专业导师严格考核合格后,经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同意,报省教育厅审批,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研究生因下列情形之一,由本人申请(附相关证明),导师同意,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办理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病假时间超过三个月者;  

(二)经批准短期出国者;  

(三)申请创业者;  

(四)其他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十八条休学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在校研究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条休学研究生需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休学期间享受公费医疗(按校医院的规定就诊、报销)。在休学期内发生的任何经济、法律、身心健康等方面的责任概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由研究生处进行复查,合格者报主管校长批准,方可复学,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及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院校;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入学及复学资格。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二)一学期有三门课不合格,累计五门课不合格者;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者;  

(四)中期考核不合格且经讨论不适宜继续培养者;  

(五)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六)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在校学习者;  

(七)因病经动员休学而不休学,且在1年内缺、旷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校历为准)者;  

(八)五年内未完成学业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劝告无效者;  

第二十四条对研究生进行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对决定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如无法直接送达,采用公告方式,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退学的研究生,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从退学决定书时间开始,不再享受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七条退学的研究生对处理有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逐级申诉。

第七章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八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规定学习年限为三年,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规定学习年限为两年,最长都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九条硕士研究生取得学籍时间达到两年,完成培养计划的全部内容,成绩优异,完成学位论文,可申请提前毕业。需提前毕业的研究生,于每年四月份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提前毕业审批表》,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后,可以进行学位论文送审和答辩。论文答辩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方可提前毕业。

第三十条研究生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若未能如期完成论文答辩或科学上有重大研究课题而需要延长学习时间者,由本人或导师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处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延长期间不发放相关津贴。

第八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的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不受理补考、重修或补作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十三条学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不满一年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学历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予以注销、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五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发或换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

第九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经评选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校规校纪者,依据《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入学后,不得改变定向、委托的单位。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若报考博士研究生,必须征得定向、委托单位的同意,否则不予办理。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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